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与意义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在学术界一直存有分歧。有学者主张物理标准,有学者主张登记标准,还有学者主动两者结合。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民法上的基础问题。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上的意义主要有: ⑴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⑵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长,动产取得时效期间短 ⑶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而否; ⑷ 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否; ⑸ 虽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动产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 ⑹在法律适用上,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⑺裁判管辖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则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⑻强制执行方法上,每因动产与不动产而不同。 ⑼动产的转让不仅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如推定和沉默等;不动产交易则需要作成书面形式 ⑽ 动产转让以交付为实质要件,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实质要件 ⑾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⑿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ca281134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