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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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

胡东飞;秦红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期】2008(000)003

【摘 要】奸淫是强奸罪的结果(目的)行为,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其手段行.由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而妇女是否同意性,或者说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表,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奸淫(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既然如此,违背妇女意志应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总页数】7(P133-139) 【作 者】胡东飞;秦红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四川,成都,610074;上海大学法学,,200444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F62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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