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 胡东飞;秦红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08(000)003 【摘 要】奸淫是强奸罪的结果(目的)行为,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其手段行为.由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而妇女是否同意性交,或者说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表征,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奸淫(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既然如此,违背妇女意志应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总页数】7页(P133-139) 【作 者】胡东飞;秦红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624 【相关文献】 1."旅游"概念新探——兼与谢彦君、张凌云两位教授商榷2.韦伯方法论视域下的"中国社会学本土化"——兼与谢宇教授商榷3.中国社会学本土化的两个立场与两条路径——兼与谢宇、贺雪峰教授商榷4.中国社会学本土化的两个立场与两条路径——兼与谢宇、贺雪峰教授商榷5.韦伯方法论视域下的“中国社会学本土化”——兼与谢宇教授商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75b944c6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