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里“双11”注册商标的思考 在2014年又一个“1111”来临之际,媒体却报到出阿里已将“双十一”注册为商标的消息。随着阿里以“双十一”掀起一波又一波的购物狂欢节之后,双十一已经演变成“光棍节”和疯狂购物节的代名词。双十一虽然是阿里首创的商业活动,但很大程度上随着1111光棍节和双十一狂欢的名义演变成了一项无节制购物的全民狂欢和商业节日,成了中国人喜闻乐见却说不清为什么的奇特风俗。针对阿里声明的“双十一”注册商标消息,国内另一电商巨头--京东称阿里此举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和公平竞争原则。这种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实质上限制了广大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抛开这缤纷和喧哗,从法律角度去如何看待阿里的“双十一”注册商标行为呢? 一、关于阿里“双十一”注册商标的思考 1.该“双十一”商标不存在商标法所禁止的不得用于注册的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及第12条规定了13类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对照上述规定,阿里的“双十一”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2.若对阿里的“双十一”注册商标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救济程序提出。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有关规定,针对商标注册及注册商标存在的问题,有两种救济程序。一类是商标异议,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另外一个是商标无效程序,具体如下: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若认为阿里的“双十一”注册商标存在问题的,可以依法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3.阿里采取的法律保护方式 阿里对于“将双十一定义为光棍节并借此掀起购物狂欢潮”功不可没,但该节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者的电网购物节,购物狂欢节,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网络消费文化。 若阿里为了限制竞争者,其可以下采用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第一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保护方式。即使阿里没有注册双十一,几年来一次比一次轰动的1111购物风暴也足以使双十一成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而阿里是该知名服务的推动着,大众谈到该节日就会想起阿里。但这种保护显然比较弱,存在不同理解。 第二种:商标保护。商标保护是一种绝对保护,通过防御商标组合,限制了其他竞争者使用,使得阿里独自享有”双十一“的使用权与宣传权。阿里正是采用了该保护方式。 由此可以看出,阿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限制竞争对手的活动。这无疑是一种高明的方法。 4.阿里的”双十一:商标存在淡化的问题 由于全民狂欢的光棍节,阿里的双十一已经演变成全民娱乐节和购物节。在双十一,不仅各家线上和线下商店会在双十一上演疯狂促销,连路边摊贩都会不时用双十一做充满喜感的营销。随着进一步认知,会为商标淡化带来风险。在此情况下,“双十一”商标变成缺少显著特征的节日,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二、阿里“双十一”商标与反不正竞争及垄断 1.相近的合理使用问题 双十一既是注册商标却又是一个日期,阿里能通过注册垄断“双十一”么?但当双十一在作为日期意义上使用时,“双十一”就属于语言而不是商标。商标权的范围是不能跨越到语言和时间这样的公有领域从而影响公众利益的。 因此,如果其他商家或公众用接近于“双十一”的方式合理使用,如“11月11日”等或者光棍节(特定化指1111)避开故意和阿里“双十一节混”淆的使用方式,就很难说构成侵权。 2.违法互联网精神与法律的垄断概念不同 开放永远是互联网精神的核心,从这个角度讲,阿里的做法显然是违背了互联网公开的精神的。阿里可以凭借自己平台的优势去在该节日获取更大的销量和市场份额,但不可以通过阻碍他人使用的方式排挤他人。 但违反互联网的垄对精神与违反法律的公平竞争和实施垄断概念不同。知识产权法就是用法律手段赋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垄断,就是在鼓励创新和保护权利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违反互联网精神并不等同于垄断。 3.关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问题 商标保护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至于阿里将所有消费者公众节日注册为商标是否就一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主要看从那个角度而言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902aa008a1284ac85043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