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给生病员工的慰问金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问:我公司在厦门,由于员工生病住院,我公司从福利费中列支看望该员工的慰问金,请问该慰问金是否需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7月29日对问题“请问员工生病住院,企业前往探望给予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单位从福利费中支付的员工慰问或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外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工薪所得个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综上,你公司福利费如不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从福利费中列支的看望员工慰问金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无需并入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2136240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