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一) 传染病 1、 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 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 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 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 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 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 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2、 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 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 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 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 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 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 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 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21、 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 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 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 食物中毒: 1、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 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 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 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 (四) 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 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38b28c708a1284ac8504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