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第22条规定,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1993)规定:一、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二、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贷款进行拆借。三、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四、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综上可知,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445c273e45c3b3567ec8b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