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实体论和企业道德实体地位的确立

时间:2023-05-10 16:24:15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自然实体论和企业道德实体地位的确立



进入20世纪后,人们不得不注意的一个社会学事实是:公司的权利和影响力日益增长。同时,适用于公司的各种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美国,公司提出起诉和被起诉的能力、订立合约的自由、获得某些宪法保护的权利等都已经牢固确立,法律也已经宣布公司为公民,不仅如此,法律还明确采用了有限股东责任学说,股东们安全规避了个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及因公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其他赔偿责任,同时,法律规定股东不能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不能干扰董事会的经营决策,除非涉及故意经营不善的情况。这些发展变化强化了公司的法律人格,削弱了股东的作用,再要把公司说成一个虚拟物或者把它看作是一群投资者之间的纯私人的合同约定,也就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了。因此,学者们开始对企业的虚拟描述提出质疑,并提出公司是一个“自然的”或“真实的”实体,这就是所谓的自然实体论。自然实体论为企业的道德实体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平台。但自然实体论并没有在与虚拟实体论的交锋中大获全胜,尤其在西方经济学界,源于西方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伦理方法视角及一贯的经济人假设传统,一些经济学者并不理会法律学和法律规定的发展,坚持认为公司的本质只是私人契约,像 MilitonFriedtnan及组织理论学家Simon等人的坚定立场是企业以及其他正式组织并不是道德实体,它们至多只是法律上的实体。它们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受到法律的约;但只有人才是一个道德行为者,只有人才承担道德责任。

尽管公司的虚拟实体论和非道德实体传统并未在理论上被彻底否定,公司的道德实体地位仍然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但实践已经表明,公司不属于道德范畴的学说再也站不住脚了。公司非道德实体传统的破产可以通过四种相当明显的途径显现:通过对商业丑闻的报道以及随之而生的公众反应;通过诸如环境主义者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等公众组织的信息发布;通过在报刊杂志或会议上发表的有关商务伦理的文章;以及通过公司核心伦理价值观的建立发展或其他相关项目。根据1999年一项涉及6个洲23个国家25000人的研究,有三分之二的人认为,公司应当超越其创造利润、纳税、提供就业岗位、遵守法律这些历史作用。他们表示,公司除了履行它们的传统职能以外,还应当努力建立一种更高的道德标准,为更广阔的社会目标作出贡献。20008月在美国进行的一项调查出现了方向一致但更为惊人的结果,大约95%的答卷人认为,有时候公司应当为了改善工人和所在社区的境况而放弃某些利润。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公司无疑是一个道德实体。那么公司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实体呢?主要有“道德人”和“道德行为者”两种观点。N.鲍伊等人认为,既然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那么它已经被假定具有道德人格,因此它应该具备道德主体所有的权利和义务[72]

这种观点即是将公司的道德地位等同于自然人的道德地位,因此被称之为公司的道德人观点。大多数学者则认为,公司是特殊的经济实体,一方面具有人为的道德人格,另一方面,它又与具有喜怒哀乐情感的自然人不同,所以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道德主体,它应该有道德地位,但这个地位有一定限度,应该低于一般自然人的道德地位。公司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即使它们不是道德


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公司缺乏人所具有的内在特性,因此,它们的行为而不是动机是其道德评价的合适目标。这种观点被称之为公司的道德行为者观点。

相比较而言,道德行为者观点显然比道德人观点更为贴合现实。企业不是道德人,因为企业的道德身份不同于人的道德身份,因此企业不能对人所享有的道德权利提出要求一一如活着的权利和持续生存的权利,同样,企业的道德义务也不同于人的道德义务。企业具有道德实体地位,但其道德实体地位有限度,低于一般自然人的道德地位,因此企业不是道德人,只是道德行为者—这是商务伦理迄今为止对企业道德地位所能给出的最为合理的阐释。企业不是道德人,因此不能享有人的一切道德权利,譬如活着或持续生存的权利。同样,企业的道德义务也应该低于人的道德义务,譬如,企业没有义务帮助竞争者壮大力量,也没有义务对陷于困境的竞争对手施以援助。

关于企业的道德义务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便展开了一场是利润优先还是伦理优先的论战。以著名经济学 MilitonFriedman代表的所谓利润学派认为利润优先于伦理, MilitonFriedman公开撰文旗帜鲜明地主张“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他认为“企业首要的和惟一的责任是在不违反游戏规则的条件下,利用自己的资源从事旨在提高利润的活动,这就是说,不靠坑蒙拐骗,而是进行公开的和自由的竞争。他的核心观点是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对社会只承担经济责任,其他任何责任必须服从经济责任或包含在经济责任之中。以P.弗兰克为代表的所谓伦理学派则认为,伦理优先于利润,企业在具有法人地位的同时意味着它具有道德人格,承担对环境、公众、政府负责的义务,这些都是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谋求利润。还有以s.塞迪为代表的所谓调和派,即认为企业的利润目标和伦理目标作为企业责任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探讨企业道德义务的学者及其著述几乎无一例外地要回顾这场论战,这说明这场论战确实涉及到了核心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场论战正处于商务伦理学的发韧之时,当时对商务伦理的研究远没有现在深入,主流经济学派的传统是把经济活动与道德活动严格划分为两个互不介入的领域,在经济领域中活动的人是“经济人”,其最高动机是利己、求利:在道德领域中活动的人是“道德人”其最高动机是利他、求善。而当时的伦理学者们可能也并没有深刻认识到企业只是一个低于自然人道德地位的道德行为者,因此仍然以传统的对待自然人的道德观点来对待企业行为。以我们的观点看来,道德是人的应然存在方式,因此伦理道德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引导或约束,经济活动也不例外。所以,并不存在一个与道德活动界限清晰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和道德活动实质上是分不开的。以我们现在的观点来看这场论战,则无所谓利润优先或伦理优先,而是利润内蕴伦理,伦理无所不在。撇开时代的局限性不谈,我们认为与P.弗兰克的观点并无本质冲突。P.弗兰克认为企业应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谋求利润 ;MilitonFriedman则并没有否认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是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在于经济责任,企业应当在不违反游戏规则的条件下谋求利润。

这是我们在总结归纳经济伦理和商务伦理的内涵特质的基础上所必然坚持的立场。但坚定地持这一立场的学者并不多见—如果我们不是惟一的话。少数顽固坚持康德式道义义务论的学者彻底否定这种立场的合理性。因为依据康德的观点,道德动机只能是义务动机,因此道德的经济动机也只能是义务动机,而不可能是求利一一如果你做某件事只是为了满足某个欲望,那么你不是出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45f757725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