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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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从传说到制度

《管理学家》 2013830 作者:徐二明

在社会面前,企业所追求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还是两者在某种程度上的结合?在这种结合的过程中,企业是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还是被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理论与良好的实践,这些说法充其量只是个传说。

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们有着不少的幻想,希望天是蓝的,水是净的,食物是安全的,社会是稳定的。这一切应该都不是奢望的事物,但却往往引起人们的遗憾。

遗憾之余,人们不由自主地寻找造成遗憾的源头。于是,企业就变成了既是创造又是破坏人类文明的怪兽之一。为了应对社会的责难,长久以来,企业在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同时,不得不考虑所面对的社会以及社会责任的问题。 在社会责任的挑战下,有关企业的行为有着不同的传说。

负担说 这种说法认为,企业在创造人类财物的过程,负担已经很重,不要再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强加在企业的身上。

本职说 这种说法认为,企业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不仅能使员工有更好的发展机会,而且也使股东获得更大的利益,就是做好了社会责任。 慈善说 这种说法认为,企业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 也应该做好社会的慈善工作,救助贫苦群体,解决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企业的捐赠行为,也可以归纳到这种说法中。

伦理说 这种说法认为,企业不仅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还要使其价值观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遵守商业伦理,保护企业所在环境。这是从更高的层面对企业提出的社会责任要求。

制度说 这种说法认为,社会允许企业存在,允许他们拥有一定的权力, 并承认它们的合法地位。但是,如果企业滥用了他们的权力,就会失掉了自身的合法性,失掉了应有的权力。

这些说法反映了人们在不同时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不同认识,彼此有所交叉,但是并不全面。说到底,就是在社会面前,企业所追求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还是两者在某种程度上的结合?在这种结合的过程中,企业是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还是被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理论与良好的实践,这些说法充其量只是个传说。

为了更好地认识社会责任问题,从上个世纪20年代初开始,学术界就在讨论这个问题。英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美国进行企业管理察后,撰写了《管理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 1923)一书。在书中,他最早提出来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随后,巴纳德(Barnard)的《高管的职能》(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 1938),克拉克(Clark的《企业的社会约束》(Social Control of Business, 1939),以及克瑞普斯Kreps)的《企业社会绩效的衡量》Measurement of the Social Performance of Business, 1940)等都提到了社会责任的问题。德鲁克也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先驱,但是在1984年他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意义,认为企业获取利润与履行责任是相互兼容的。

客观地讲,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真正获得发展,并推广到企业的实践,还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


从那时起, 理论界与实践界不断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企业社会责任之父”博文(Bowe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依据社会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做出决策或者遵循行动规则”(Bowen, 1953)。1960年代,戴维斯(Davis)提出“责任铁律”的概念,认为如果社会的责任与权利是相对平等的话,那么企业“逃避社会责任将导致社会权利的逐步丧失”Davis1960)。而麦圭尔(McGuire)进一步认为,“企业不仅承担着经济上与法律上的义务,而且还应对社会承担某些超越这些义务的责任”(McGuire, 1963)。

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用“三个同心圆”来描述这个定义。内圈,是企业最明确、最基本的责任,要有效地履行企业的经济职能;中间圈,是企业在履行其经济职能时,必须高度意识到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观和优先考虑的事项;外圈,是最新出现并且尚未定型的责任,但企业应该积极地承担这些责任,去改善社会的环境。

为了解决企业的经济定位与社会定位的协调问题,卡罗尔(Carroll)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综合性定义,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模型应该包括四个层面,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Carroll 1979 1991)。 1970年代,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CSP)的概念被普遍采用。塞西(Sethi)从“社会义务”、“社会责任”和“社会回应”等维度,探讨了企业的社会绩效问题。他认为,要从数额、质量、效果和效率等方面来评估企业的社会绩效。

到了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与90年代,尽管很少再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创性定义,但形成了从社会责任(CSR1)到社会回应(CSR2)的演化,进而研究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及其相关的主题框架的测量问题。伍德(Wood)的企业社会绩效模型,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责任的三原则,即合法性的制度原则、公共责任的组织原则和管理裁量权的个体原则(1991)。他认为,企业的行动应该受到社会的约束,但这些行动不是一种主动的承诺,还需要考虑企业的利益与后果的。

对此,一些学者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面前,伍德的说法只是提到了企业的被动义务。这与伦理研究中的企业主动义务具有本质的不同,没有从尊重道德的本身出发。其结果就会使得社会责任原则中的经济视角与道义视角存在着不兼容性。

从上述理论的讨论可以看出,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过程中,人们从简单地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起,不断地深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行为的趋向以及社会绩效的评价标准。 上个世纪末,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们又提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而,他们从经济、环境和社会公平三个方面探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Gladwin et al.,1995),并由此构成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三个绩效原则支柱,即经济绩效、环境绩效和社会绩效(Bansal2000) 经济绩效原则是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这就是说,企业采取的各项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够获得财务绩效上的保证。环境绩效原则是指,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够保护其所在的自然环境,提高生态效率。使得企业的生存与竞争具有了合法性。企业具有这种合法性,就会具有某种异质性资源,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社会绩效原则是指,企业的生产和管理要考虑社会成员的公平利益。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当建立在尊重企业内部员工利益和向社会提供负责任的产品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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