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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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

规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

【字 号】京银保监发〔2019339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

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19339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外地在京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加强风险防控,现就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合伙企业,包括在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议事制度和决策


程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并任命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合规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内部合规检查。计划和报告应存档备查。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并标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面积应与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规模及人员数量相匹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及客户服务区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宣传提示。 六、股东方或其他关联公司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应与其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实现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误导保险消费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业务开展、从业人员招聘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好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风险提示。

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使用专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真实、完整记录业务、财务数据,实现业务、财务电子化管理,并可导出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台账和财务账簿,有条件的要实现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时对接。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通过系统实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并可以分级控制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权限。

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和发展规划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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