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龙港镇卫生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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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龙港镇卫生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主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沁水县龙港镇卫生院

第三条 第三条单位住所:沁水县城新建东街109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沁水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额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录属沁水县卫生局管理。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救死扶伤,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基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单位是经沁编字(20112号《关于全县乡镇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的通知》文件批准成立,配有编制69名,现有69人。分8个内设科室。

第九条 20081215日根据沁卫字2008100《关于廉拽娃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件任命廉拽娃为本单位负责人,持全面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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