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律师 办理深圳保险纠纷案件的体会 一、深圳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 以深圳罗湖法院为例。根据公开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2上半年,罗湖法院受理保险纠纷类案件共计366宗,涉案金额近7000万元,部分保险公司赔付态度消极,增加了群众的诉讼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引起重视。 该类案件呈现“两高一低”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集中度高。90%以上的保险纠纷业务集中在财险业务,特别财险业务中的车险业务产生纠纷较多;诉讼争议焦点多集中为理赔金额。 二是原告胜诉率高。366宗案件中,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为331宗,约占全部案件数的90%;该类案件涉案总金额约为6901.13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总2300.47万元,约占涉案总金额的33.33%。 三是案件调撤率低。2009至2011年该类案件年平均调撤率为44.4%,较该院年平均调撤率60.3%低15.9个百分点,2012年上半年调撤率仅为14%。 二、深圳保险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 被保险人通常在同一保险公司既投保了商业险又投保了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交强险范围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其已经支付给第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个别保险公司故意混淆商业险与交强险之间的理赔范围,援引商业保险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免责的条款拒绝进行赔付。 二是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协商调解,简单把争议推向法院。 部分保险公司为减少理赔风险、降低理赔成本,将保险事故的审核责任通过诉讼的方式转嫁给法院,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负担。 三是部分保险公司对事前多次司法确认的赔付项目,在另案中仍旧拒绝承认。被保险车辆在发生车险时产生的拖车费、施救费、吊车费、路损费等费用是案件中经常发生争议的焦点,对其赔偿的范围、标准等内容,法院具有明确的裁判意见,保险公司在理赔中也比较清楚,但部分保险公司在发生理赔纠纷后,对熟知的理赔事项仍拒绝赔付,导致大量诉讼内容高度重合,诉讼请求反复确认,浪费司法资源。 三、对深圳保险理赔建议 根据深圳保险律师多年办理赔偿理赔案件的经验,我们建议: 一是保险公司须加强内部管控。制定完善细致的承保实务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细致的流程控制体系,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 二是保险公司须建立纠纷预防和应对机制。加强对理赔案件处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力度,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强化纠纷化解能力;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6b5d8ee5acfa1c7ab00cc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