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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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09

【文 号】银监办发[2010]339 【施行日期】2010.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39号)

国家开发银行:

近年来,你行根据有关规定,在清理和压缩软贷款业务规模上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为此,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行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银监会有关软贷款业务“停止办理,只收不放”的监管规定。

二、对于存量软贷款,你行应严格执行贷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未经批准不得展期,不得借新还旧。已审议通过的软贷款重组、展期决议应一律撤销。你行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撤销软贷款重组、展期决议情况报送银监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三、你行应加强存量软贷款管理,切实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业务的监管意见》(银监发〔20084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加快清理压缩软贷款业务规模进度,进一步降低资本占用。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你行存量软贷款项目的持续跟踪监管。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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