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股东决议贷款是否有合法的效力? 一、没有股东决议贷款是否有合法的效力? 一般也是有的; 1、企业为自身资金需求借款,其借款主体和担保对象不同于公司为他人借款作担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如投资、对外担保等)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执行。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规定所侧重的是公司对外投资和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公司为自己借款和担保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本次借款数额较大,属于重大经营行为,按理应该提供股东会决议,但是,并不能说合肥**集团未能提供借款和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就直接导致借款或担保都无效。因为本次借款主体是合肥**集团,安徽元融典当付款的对象也是合肥**集团,**集团也实际收到了元融典当提供的贷款,因此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 2、《公司法》第16条所规定的公司为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第三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其立法本意是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而非以此判定合同效力,即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合同无效。 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有如下标准:一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股东审议投资、担保事宜并作出相应决议都是公司内部事务,是内部管理的要求。作为债权人难以把握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等本身管理就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是否进行表决以及如何进行表决。如果法律将这些审查、跟踪义务加于债权人身上,有失公平、公正。故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双方以双方诚信为基础,合理信赖借款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要求,亦符合《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义要求。 3、公司章程不具有对外约束力。 《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从此条文字表述来看,公司章程应属于内部规定,不具有对外效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目的是限制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防止他们滥用权利,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违反这种内部约束机制,对外提供担保,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时候,应通过其内部的责任追究制度来追究责任,而不应通过外部追究来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仅仅以该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没有股东会决议对于本次借款没有任何影响,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合上面所说的,没有股东决议并且会影响到贷款的事宜,但最好还是要慎得公司所有股东的同意,这样自己的风险也会小很多,而且一般没有公司作担保,对于贷款是很难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不同的条款来进行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3abdcd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e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