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业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1 目的 1.1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业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并尽量减少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2 适应范围 2.1 适用于第一物业各服务中心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管理。 3 消防器材的配置 3.1 服务中心消防监控室或服务中心值班室应配置以下设备,并由专人管理。 3.1.1 手提式CO2气体灭火器不少于4个。 3.1.2 消防板手、消防斧各2把。 3.1.3 防火头盔5顶、防毒面具5个、口罩5个。 3.1.4 救生绳2套。 3.1.5 备用水枪、水带2套。 3.1.6 铁撬杆2支,液压钳1把。 3.1.7 铁铲、消防桶、斗车、沙袋假设干,由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配置,存放在易取的地方。 3.2 建筑物内公共楼道、地下车库、设备房配置消防器材: 3.2.1 服务中心各岗亭内手提式CO2气体灭火器不少于2个〔ABC干粉灭火器、CO2气体灭火器〕。 3.2.2 建筑物内公共楼道、设备房灭火器选择和配置数量应满足以下标准: 灭火器 灭火级别 1公斤 2公斤 CO2 灭火级别 2B 干粉 灭火级别 1A 2B 1A 3B 保护面积 严重 危险级 中 危险级 轻 危险级 10×1B 10×1B 3公斤 3B 2A 5B 4公斤 2A 9B 5公斤 3A 5×8B 5×8B 7.5×4B 5×8B 5×8B 10×5A 5×8B 4B 14B 8公斤 4A 22B 24T公斤 10B 35F公斤 27A 45B 7.5×4B 7.5×4B 7.5×4B 7.5×4B 15×5A 7.5×4B 10×1B 10×1B 20×3A 10×1B 20×3A 10×1B 1 0×1B 20×3A 10×1B 补充说明: 1)保护面积一栏中 为不能选用。 2)×4=30m2,用现场面积除以30即为灭火器个数。 ×4B 3)保护面积一栏中 为可选用,但由于经济原因,不建议选用。 ×4B 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3.2.3 设有消防栓的场所,可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可减少50%;设有灭火系统、消防栓的场所,可相应减少70%。 3.2.4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基准数量应在配置基准上增加30%。 3.2.5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只。 3.2.6 灭火器设置明显便于拿取,并有明显标识。 3.2.7 地下车库手提式CO2气体灭火器〔或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CO2气体灭火器〕按1个/50㎡配置。 3.2.8 地下车库应配置铁铲、消防桶、斗车、沙袋假设干,存放在靠近出入口或易取放的场地。 以上未能尽列标准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GBJ140—90〕要求。 4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4.1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2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4.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4.4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4.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 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灭火器类型 化学泡沫灭火器 5 附则 5.1 本标准自2009年9月25日起试运行。 5.2 本标准自试运行之日起生效,此前的相关管理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5.3 本标准由第一物业五个三与设施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发布实施。 5.4 本标准的解释权属于第一物业五个三与设施服务中心。 贮气瓶式 贮 压 式 使用温度范围(℃) +4~+55 -10~+55 -20~+55 -10~+55 二氧化碳灭火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102ef897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