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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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校行发研究生字〔 2011 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出国留学政策、《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公派出国留学暂行条例》和《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研究生出国(境)主要是指:联合培养、交换生、参加国际会议、自费出国攻读学位及担任志愿者等。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处与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包括委培研究生)出国,根据其出国的类别参照本规定到研究生处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到所属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章 出国(境)联合培养

第五条 出国(境)联合培养包括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或各类国内外政府奖学金出国进行联合培养,以及导师因科研项目需要,与国(境)外合作,安



排在读的研究生出国(境) ,接受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 ()联合培养在报送审批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研究生出国(境)的联合培养计划、经费资助情况等。



第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全部合格后,方能申请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研究生未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而确需出国者,应在回国后修完所有课程。如导师认为其联合培养计划中所学的课程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专业课程或选修课程内容一致,开课时数充足,可经本人申请,导师、学位点及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确认学分。报送的材料中应该有国(境)外授课教师签字的课程名称、课程简介








及成绩证明。



第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在国外学习期间



视为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 到期按时回校完成全部学业, 进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学费按学年交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交换生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与国(境)外友好学校交换生项目,原则上应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对方学校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交换生培养计划、经费资助情况等材料。



第九条



以交换生身份出国研究生,出国(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条 交换生回国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并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



课程学分。如导师认为其在国(境)外所学的课程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专业课程或选修课程内容一致,开课时数充足,可经本人申请,导师、学位点及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确认学分。报送的材料中应该有国(境)外授课教师签字的课程名称、课程简介及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交换生按时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及各培养环节,可按原所在年级正常毕业。对未按时完成学业的交换生,其推迟毕业的程序按《湖



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校行发研究生字 20118 号)办理。



第四章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报送材料应附有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议接受的学术报告复印件。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第五章 出国担任志愿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派出国担任志愿者,休学时间根据其参与项目要求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 2 年。

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担任志愿者工作可作为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内容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章 自费出国(境)留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攻读学位,须办理退学手续,在出国(境)前保留其学籍 1 年。 1 年内研究生成功出国,其学籍自动取消。在此期间因故未能成行、放弃出国者,可申请恢复研究生学籍,恢复研究生学籍须经导师和所在校内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批。对出国(境)后回国者,不再恢复学籍。若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其他各项条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可以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赴非我校国(境)外友好大学学习一年,如本人自愿保留学籍,参照第三章有关条例管理。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须由研究生与研究生处

签订协议书,保证研究生按期返校。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校又不办理任何续期手

续者,研究生处将按规定取消该研究生学籍。

第十八条 公费研究生出国(境)两个月以上者,自出国(境)的下一个

月起停发生活补助,按期回校后,从报到之月起恢复生活补助。出国(境)时

间超过两个月的,出国(境)前应先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一律由本人

负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湖南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

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和学术交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处

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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