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学习之第七章 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 49.哪些情形应终止调查? 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马上解除。 50.涉案财物管理有哪些详细要求? (1)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当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打算的执法部门担当。 (2)执法部门可以建立特地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内设机构或特地人员负责对办案机构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3)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4)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扣押、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实行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状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状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a75e0005c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