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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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导读:存疑不起诉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退还当事人,如果涉及到违法所得的,则可以直接上交财产,根据我国存疑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对于不起诉的当事人应当作无罪释放的处理,所以相关的财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一、存疑不起诉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置意见或者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予以妥善解决。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


拍卖相关手续及款项予以妥善保存,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置意见后作出处理。 二、司法解释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赔款物,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可通知退、赔方将退、赔款项汇入银行账户。

()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机关可建议退、赔款方以邮政汇款方式予以退、赔。 ()上述两种方式无法实现的,公安机关可建议不愿正面接触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委托除公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赔款物,公安机关可安排民警对退、赔过程予以见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关于公告的具体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登报、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告。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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