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确保队伍不发生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涉案资金由综合中队统一管理,涉案物品由具体办案民警到综合中队报备后,中队自行保存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执法办案民警依据有关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以及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扣押、提取、收缴、追缴、没收、登记保存和暂扣的资金和物品。 三、对依法扣押的涉案资金,应当连同相关的《扣押财物清单》复印件和合法证明文件,于2日内送交综中队。 四、需领取涉案资金的,要填写审批表,经所领导批准后,到综合中队领取。工作完成后,要将《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交综合中队;对其他可用资金的支出,实行领导审批制度。 五、对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要凭《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于3日内向综合科报备。 六、涉案物品变动后,要凭《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时报备物品变动情况。 七、报备时,要建立报备物品登记表,详细写明物品涉及的基本案情、来源、存放地点、保管人等事项,以及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等特征情况。 八、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截留、私分、损毁、挪用、调换、丢失或擅自处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九、派出所领导要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d2a8a3a3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