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酒店财法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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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酒店财法: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

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2016715日,北京市国税局一纸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布了32家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落实到了实处。么作为生活服务业重中之重的餐饮业,若采取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怎么处理相关会计事项,也需引起注意。本文结合财税(201238号文及增值税核算相关原理,做如下说明,供大家参考。许有不足,欢迎指正!谢谢! 一、财税(201238号文对会计处理的特别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1、试点纳税人(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2、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3、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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