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外挂对员工和单位造成的风险 一、养老保险: 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 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少为15 年,可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缴纳年限不符要求的,需继续缴费至其规定年限才能享受养老待遇。 外挂风险: 1、员工在我院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需办理退休并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曾在省外/省内其他城市购买养老保险的,必须将其转移回中山市统一计算年限。如无法转移的,只能按缴纳年限不足进行补缴后享受该待遇。 2、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金额部分可以全数转移,但统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实际缴纳工资为基数,只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不足1年,按实际月数转移。 二、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 (1) 基本医疗享受条件:1、每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 基本医疗内容:1、员工患病住院时,可根据医院的等级和住院医保费用, 按比例报销。 2、基本住院医疗年度支付额(2013年标准):连续参保不满1年,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49912元,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49736元。 补充医疗: (1) 补充医疗保险享受条件:1、每月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2) 补充医疗保险内容:1、门诊医疗:设立个人帐户,每月根据参保人 年龄定额划入医疗金额。 2、特殊门诊医疗:特殊病种,个人支付累计超10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一类6000元,二类10000元,三类35000元。 3、补充住院医疗须连续参保满1年(含1年)以上,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疗保费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 4、补充住院医疗年度支付额(2013年标准): 连续参保1年小于2年最高支付149736元; 连续参保2年小于3年最高支付199648元 连续参保3年以上最高支付249560元。 外挂风险:(1)本月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次月不能享受门诊和住院比例性报销。 (2)在省外/省内其他城市挂靠时,个人帐户的医疗金额无法转移,只能在当地消费。 (3)停缴医疗保险连续超3个月的,住院时,将降低或失去年度累计支付额度。 三、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享受条件:1、每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生育保险内容:根据分娩(流产)情况和婴儿周数按定额一次性支付。 外挂风险:(1)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含本数),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前一个月必须正常缴费。 (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原有定额标准的30%支付。 四、工伤保险: (1) 工伤享受条件:1、当日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次日生效。 工伤保险享受内容(工伤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外挂风险:发生工伤后,员工需提交相关资料申报保险,其中一项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那样就会出现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名称和购买社保的单位名称不相符,影响申报。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享受条件:失业前单位按时缴纳失业保险(最低累计缴纳1年)。 失业保险享受内容: 连续参保1年小于5年最长支付12个月; 连续参保5年小于10年最长支付18个月 连续参保10年以上最长支付24个月 外挂风险:当员工离职失业后申请失业保险,因单位当时没有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而导致员工不能按实际情况享受失业保险,这将会给单位带来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风险。 其他风险: 存在双重劳动关系:1、一个单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另外一个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两个单位会存在双重用工风险,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同时员工可以告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为其购买社保。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458c965fbfc77da269b1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