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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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促进街道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特完善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政府及部门所属的经营性实体、公司以及与镇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费开支及财务支款”包括:各项工程款支付,各项借款、预付款项,以及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一切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实行街道主任“一支笔审批”。其审批报销程序规定如下:

(一)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必须在支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招待餐费,在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时,必须附上餐饮清单(点菜清单).

(二)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原则上出现单项1000元以上资金使用的,应事先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得领导同意才可以开支,资金的审批报销程序为:1、由报销经办人取得原始费用凭证。2、具体经办人及负责人审核签字。3、分管领导审核签字。4、街道主任审批。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报销付款.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外出购物等而预支的备用金(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以前所借款项结清的前提下,其审批借款程序规定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借款(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政府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借款),审批程序为:1、由借款人填制“领借款单”,写明借


款事由、金额和预计结报(归还)时间.2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3街道主任审批。4、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预付款。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作如下规定:

(一)在支付或预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预算及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决算及审计报告书。

(二)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为:1、由收款方出具工程款收款凭证,经办审核签字。2、财务部门审核。3、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签字.4街道主任审批或经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后由街道主任审批。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付款。

第七条 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由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分管领导审核.2、主管领导审核。3、街道主任审批或经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后由街道主任审批。4、由招投标采购中心或街道办公室负责采购。

(二)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报销程序: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报销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务部门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的经费支出,一律拒绝报销入账,并对其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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