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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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促进纪检监察事业有序发展。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完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开支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一切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经费支出数额在10000(含)以上由班子会议讨论决定,10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签销。

第五条 购买办公设备物品需征得部门分管领导的同意,设备价值达1000元(含)以上的,需同时向财务室提供办公设备采购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类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来客确需招待的,各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汇报,填报《来宾接待单》,经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来客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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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招待标准:招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掌握:接待餐50/餐·人;会议、培训用餐25-35/餐·人;以上餐标均不含酒水。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单位支付的,应事先由来宾对口接待科室报分管的领导批准。公务接待报销所需公函由接待经办人完善。

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 “三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月结清,行政科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行政科在送分管领导审批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三单”,即:用餐消费清单、税务发票单据和接待公函,“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本单位干部外出联系工作、参加会议等出差期间,一般不另行报销就餐费,特殊原因须报行政科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七条 因公出差等而预支的备用金(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以前所借款项结清的前提下,其审批借款程序规定如下:机关工作人员借款,审批程序为:1、由借款人填制“领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金额和预计结报(归还)时间。2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3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预付款。

第八条 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审批报销程序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其审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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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程序规定如下:1、由报销经办人取得原始费用凭证。2、会计审核签字。3、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4、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报销付款。

第九条 为及时掌握单位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条 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报销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门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的经费支出,一律拒绝报销入账,并对其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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