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中国矿业政策最新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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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国矿业政策最新发展趋势 博主煮柔坊注:内容实在太多,编辑过于繁琐,因此对照表剩余部分不再贴出来,仅将矿业部分单独列为一个专题,以供参考! 2011年04月0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见http://www.gov.cn/gzdt/2011-04/02/content_1836908.htm),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今天为止,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2011年4月30日)已经过期一个多月,然而2011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未正式出台。为了便于境外矿业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我国矿业投资政策的最新动态及趋势,现特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矿业部分规定列出一个对照表(以下简称“新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照表”),并进行了简单备注式评论,以供参考。 从整体上来看,相较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2007版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外商投资采矿业(注:实际上既包括矿山,也包括能源,既包括开采,也包括勘探,“采矿业”只是标题名称)并无太多变化,尤其是《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部分,《征求意见稿》的措辞与《2007版目录》完全一致。至于鼓励类和限制类目录,实质性变化亦不多,例如在《2007版目录》中,部分矿种只允许采用中外合作模式进行,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则增加了中外合资方式。有一点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对于近年来市场上炙手可热的矿种“页岩气”,《 2007版目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政策,在目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通常视为允许外商投资,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将其界定为非常规天然气,只允许外商通过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勘探开发投资活动。 其他具体详细变化,请参考下面的《新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照表》: 新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照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备注 (2007)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二、采矿业 1.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6.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7.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修订征求意见稿)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二、采矿业 1.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维持不变 维持不变 维持不变 维持不变 增加了“合资”方式 增加了“合资”方式 维持不变 维持不变 增加了“页岩气”,并明确将此类矿种界定为非常规天然气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二、采矿业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维持不变 (中方控股) (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维持不变 资、合作) 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维持不变 查、开采 查、开采 4.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4. 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增加列举了“高勘查、开采 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铝耐火粘土、硅勘查、开采 灰石、石墨”等非金属矿,更为明确 5. 磷矿开采、选矿 5. 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增加“锂矿、硫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铁矿”的开采和炼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维持不变 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维持不变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维持不变 选矿 选矿,以及“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维持不变 维持不变 维持不变 从中国矿产资源整合看外商投资中国能源产的 产业政策 从中国矿产资源整合看外商投资中国能源产的产业政策 ——专访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主任丘训利律师 截至去年底,山西省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国家相关部门负责领导多次肯定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的成绩。根据最近消息,河南、山东、内蒙古好几个矿产资源大省已经开始着手包括煤炭在内的重要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了。长期以来,中国的能源矿产领域一直吸引着众多外国投资者。那么,矿产资源整合政策对境外投资者来说意味着什么,中国的能源矿产产业政策今年来有哪些重大变化,发展趋势是什么?带着一些列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专门从事外商投资中国能源矿产领域的丘训利律师(其目前是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之一)。 记者:能否先介绍一下,当前中国政府这么大规模推进包括煤炭在内的矿产资源整合政策的主要背景? 丘训利:中国的基础能源矿产产业集中度一直比较低,而且煤炭等行业内的安全事故不断,中国政府早就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如果细心查阅这几年中国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就会发现,山西只是全国开展煤炭资源整合的一个试点,而煤炭矿种只是开展重点矿产资源整合的一个试点。 自从《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下发以来,中央部委已经连续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开展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各地方政府根据上级的相关政策,也出台了大量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地方性文件,并积极以各种形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记者:那么,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是否意味着中国的能源矿产产业政策将发生重大的变化?这对是否会国外投资者已有的中国境内矿业投资项目或者将来的矿业投资产生重要的影响? 丘训利:正如前面提到的,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不仅仅是一个省个别产业的政策变化,首先,它意味着中国加大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能源矿产产业的调控力度,如煤炭、电力、贵金属、稀土等行业,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和国家能源安全;其次,这还意味着国家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这从近年来《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等政策法规的不断出台中可以看出来。 现行的矿产资源整合政策对于国外投资者是有一定影响的,但影响程度根据投资者的项目性质不同也会有所不同。例如,以这次煤炭资源整合来讲,对于一般的国外投资者来说,影响实际上是不大的。因为,中国境内外商投资的煤炭项目是很少的,既有的外商投资煤炭项目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一般不在资源整合的范围之内。不过,考虑到中国政府对其他矿种资源整合的力度也在加大,对于在中国拥有非煤炭项目的外国投资者来说,需要关注中国最近的相关政策以及投资所在地的地方政策。例如,根据中国最新的政策规定,原有的风电项目已经不允许扩建。还有一点需要国外投资者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中国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以及山西省的地方经验,非煤矿领域内的矿产资源整合势必也会对被整合企业的范围做出一定要求,对于产能过低的外商投资项目可能会面临被整合的风险。 当然,对于某些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并购的好机会。 记者:那中国对外资并购其境内矿业公司有没有限制?作为一名专业的能源矿产律师,你认为国外投资者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丘训利:首先,在进行并购之前,国外投资者需要对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有一个十分清楚的认识。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上面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没有列在其中的是允许类的。对于鼓励类的项目,外资并购相对容易一些。如果拟投资的矿种列在禁止类项下,那么外国投资者就不能在中国投资该领域。因此,对拟投资项目的现行产业政策的了解是投资中国的必要前提之一。 其次,由于中国的矿业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地方规定,对于不同矿种的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审批发证的级别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外商投资的煤炭项目,必须经过国家煤炭管理部门才能发放采矿许可证,但是对于一般矿种,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甚至市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就有权发放许可证。去年,就因为采煤许可证发生过中外合资纠纷的案例,甚至引起了国家商务部的关注。 再次,对于任何外资并购项目来说,都需要经过诸多审批手续,诸如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的审批和反垄断审查,发改委立项,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外汇登记等等,需要准备大量的法律文件,所需时间也比较长。 当然,外资并购项目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期间涉及到的其他法律问题以及非法律因素还有非常多,例如外资并购国有资产可能需要经过国资委的审批等等,在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记者:这几年,外商投资中国能源矿业的政策有哪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 丘训利: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于2007年最新修订,根据该目录,除了对个别矿种进行限制或者禁止外,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大部分能源矿产领域还是采取鼓励态度的,而且绝大多数项目是允许外资控股的;第二,2008 年,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前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鼓励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活动,此外,该《管理办法》还首次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设立的申请资格、申请程序、勘探许可证的获取、中外合作时的主体资格认定、利益分配和行为规范、外商矿产勘查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明确了境外上市、探矿权的转让和采矿权的获取等事项;第三,2009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包括: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确定电网企业的收购最低限额指标,拟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矿产资源立法越来越完善,对外国投资者来说也是越来越开放,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都加强了对国外投资者的保护。 记者:目前,煤炭领域内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经进入收官阶段。1月27日,国务院下发通知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任主任,显见中国高层高度重视能源发展。请问,国家能源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哪些事情?结合当前矿产资源整合的背景,您认为中国未来外商投资能源矿产的法律政策会有怎么样的发展趋势? 丘训利:能源委员会是国务院下设的委员会,是中国目前中国级别的能源机构,其主要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和能源国际合作等重大事项。 根据当前中国出台的能源矿产法律政策,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基础能源矿产的调控力度加强了,今后通过企业之间并购重组来提高相关产业的集中度仍然是一个趋势。根据我以往操作过的涉外能源矿业项目,可以得知中国政府还有企业已经不再向过去那样单纯为了引入资金而吸引国外投资者了,而是更加注重引进外方先进的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等,而且在中外双方谈判时,往往把就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可见对于能源矿业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中国政府以及企业正在经历一个从单纯引进资金到更加重视技术等引进的转变过程。此外,还有一点吸引国外投资者的就是,中国政府对风力发电、太阳能等新能源项目的政策扶持越来越大,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也越来越多,这对拥有较高科技水平的国外能源矿业投资者来说,是一个进入中国的好机会 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采、洋以及冶炼等贵 金属资源开发项目已悄然退出。 - -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矿产勘查分会常务副会长刘益康认为,中国的黄金等矿产资源并 不丰富,此举表明中国政府对黄金等稀缺或不可再生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 - 最早制定于1995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中国规范外商投资、引导进口操 作性很强的一部法规,外商在中国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税收政策均以此为基矗 - - 与2004年的版本相比,新修订目录中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重要矿产资源项目中被删掉 的还有铜、铅、锌矿、铝矿的勘探、开采;煤炭及伴生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硫、 磷、钾等化学矿的开采、洋。 - - 同时,外商在西部地区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铜、铅、锌、铝矿等的勘探开采 可享独资待遇,在新修订目录中也被取消。 - 国土资源部近日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与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与合作工作的通知》,颁发了鼓励支持地质和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与合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具体的要求。 “这一通知比以往的众多政策更为具体,尤其是谈到"可以探索通过招标等方式,引进外资参与整装勘查,推动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这是全面推进实施地质找矿战略行动以来首次明确,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今年的矿业大会上,一业内资深专家这样对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通知》还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服务,严格落实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登记的期限办结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可采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依法优先取得采矿权。 《通知》还明确,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规范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重点鼓励外商投资进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领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深部找矿、复杂矿床勘查、高精度探测等国外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吸收与合作力度。鼓励外商投资开发低品位难选冶矿、尾矿、废弃矿渣等相关合作项目。 《通知》还具体提到,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引进在资金、技术、管理、环保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外资企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要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法依规及时向外商提供公益性地质信息服务,定期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招商引资信息。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商可以向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级地质资料馆馆藏申请查询获取相关地质资料。 (五) 正是由于在矿业领域坚定不移地推进对外开放政策,我国也成为各国矿业公司纷纷抢滩掘金的重地。 记者从这次矿业大会上了解到,截至目前,中国已同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百家矿业公司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外商在华设立的矿山企业和办事机构约600家,投资项目达400多项,投资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近800个。 为了让国际社会了解我国矿业权管理最近的其他政策,在本届矿业大会中加矿产资源管理论坛上,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司长刘连和重点向大家介绍了整装勘查区内矿业权管理政策及矿业权交易的规则。 “去年我们划定47片整装勘查区,今年又划定31片。”他向参会的代表介绍,我国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整装勘查主攻对象是铁、铜、铝等一批重要矿种,整装勘查区域部署重点在全国20个重点成矿区带上。 他表示,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的政策强化了矿业权的布局,优化了矿业权的设置。此外,我国将继续推进矿业权整合。 “布局方面,变过去由政府被动的受理登记审批为主动的设置投放。”刘连和具体介绍说,“优化设置方面,一是空白区矿业权出让实行"三优先"政策,二是鼓励大投入企业,三是有"完成普查后才能转让"等退出条件的限制。” “我国政府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国家在科研工作上给予支撑;二是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支持有找矿潜力、但是社会资金不愿意独立承担风险的项目;三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整装勘查的技术工作进行研讨培训和现场交流,协助探矿权人解决找矿的难题,加强技术指导;四是全面提供地质资料服务。总体而言,是优进严出,促进快速突破。”刘连和说。 无论世界风云如何变幻,发展都是永恒的主题。 对于中国矿业来说,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唯有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有效的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发展。2012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正是力图通过这样的理念,向全世界投资企业伸出了“橄榄枝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4a8720eb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