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 (吴江市商务局 印制) 一、商务部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是商务部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向登记注册地的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详细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三、未按时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经查出,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经营者采购酒品应索取哪些资料?违规如何处罚?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对每批酒类应向上游供应商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对首次酒类商品供货方应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对应的海关关单复印件和国检卫生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还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保留3年。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五、对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五类酒类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规定,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流动销售散装酒应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酒类经营者若不配合商务部门检查,将受何种处罚? 《办法》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酒类经营者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者,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d3f91e5f0e7cd1842536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