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散装酒的有关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 流通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销售散装酒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销售散装酒必须经酒类经营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酒类 经营许可证, 从事散装酒批发业务领取 《酒类批发许可证》 从事散装酒零售业务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 ,方可从事散 装酒经营业务。 二、 销售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 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所 有散装酒经营者都必须在盛酒容器上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 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价格等内 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三、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 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 生法》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酒类 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 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四、散装酒在出厂时必须进行密封包装,贴有完整、内 容齐全的食品标签标识,经营部和各经销点不得改变原有的 包装形式,严禁用漕灌车运输,严禁分装灌装,严禁擅自用 酒精勾兑白酒,严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销售,严禁制售药酒 向消费者销售 五、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 质期等的散装酒和非法进口的散装酒。 六、散装酒经营者购进白酒时要索证索票,索取供货者 和酒类安全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与票据。同时要建立进货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白酒生产者、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 格、质量等级、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内容。自觉接受卫生、商 务、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外地来我市销售散装酒必须由该酒类生产企业持当 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 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并以生产企业名 义在销售地设立经营部,取得销售地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 执照后方可经营。由经营部统一进货、供货。各经营网点必 须纳入经营部统一管理,由经营部统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经营部负责供货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八、违反以上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 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b8256fa58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