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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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设备、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概念: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文字1997280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凡不够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即单价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金、银、铂金及其制品)等为低值设备和器材。但是设备的附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投影与放映用幕布等)一律不单独建帐,应随主机作增值处理。

第三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学院(系)、部、处、办、中心、实验室等部门为低值设备的管理单位,负有对学院(系)部、处、办、中心、实验室等部门范围内低值设备和器材的建帐、监督、核对、调拨、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报废等由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审批。部、处、办、中心、实验室等由主管领导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审批、消账。

第五条 学院(系)、部、处、办、中心、实验室等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即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低值设备和器材。设备管理员要做好日常的记账、出借、调拨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低值“验收单”第三联【使用单位保管】、报废报失单、调拨单等)妥善保存,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第六条 报销入账

1. 填写低值“上海大学设备验收单”一式四联。上述“入库单”由各院(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到实验设备处领取,并且专门由其保管。各申购人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领取入库单,并且登记。

2. 持发票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在“管理”栏上盖有该院(系)设备管理员章的低值“验收单”第二联【财务】到财务处报销。

3. 低值“验收单”第一联【实验设备处管理】由院(系)设备管理员保存,装订成册后,于每月10日前送实验设备处备案核查。院(系)设备管理员凭低值“验收单”第三联【使用单位保管】入账。


低值“验收单”第四联【经办】由购置设备的经办人保存。

凡属低值设备和器材均要建帐。院(系)还应建低值设备和器材的分户明细账。

第七条 凡借给个人使用的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收回。丢失、损坏的要酌情赔偿。

第八条 院(系)要加强对系、实验室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组织院(系)内多余的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调剂使用。

第九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对校外调拨,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后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十条 低值设备的报废(报失)必须填写报废(报失)单,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后,报实验设备处备案。批准报废的低值设备,由归口部门统一回收后,凭报废(报失)单的第四联[退申报单位留存]方可销账。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品要有审批制度,并指定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领料和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时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对下列物品要控制使用。根据各自特点,制订管理办法,以防流失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需要加强控制管理的物品目录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电子字典(快译通)、收录机、乐器、移动硬盘、DVD机及各种工具。

第十三条 在每年110日前,院(系)部、处、办、中心、实验室等须报实验设备处一份低值设备明细账和该明细账的磁盘(该账的统计期为上一年1231日为止的在用低值设备)。报盘格式,建议采用办公自动化中的Excel系统报盘。

第十四条 单位撤消或并转,要及时清理低值设备和器材,并办理转账、调拨等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调动、出国,教职工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办理以及交清个人保管的低值设备和器材手续,经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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