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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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民政部门管理的地

方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民退字[1988]15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8.01.12 【实施日期】198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民政部门

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工作的通知 1988112 民退字[1988]15号)



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含退职人员,下同)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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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f77ef1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