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 第一条 凡在涉密集中部门从事机要、秘书、档案等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忠于职守、勤勉敬业。综合管理部门要严把政审关,坚持先审后用,上岗前要进行保密知识培训和教育,熟知有关保密法规并尽量保持其稳定性。 第二条 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控制各项企业秘密的知悉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必须由主管部门上一级领导审批;对起草、讨论研究、印发等环节接触绝密级文件、资料的人员要有明确记录。 第三条 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编号、登记、分发、交换、签收、承办、传阅、借阅、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属于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无密级而不能广为扩散的应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由于未标明密级和“内部资料”等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文件起草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发(借)给外单位人员。 第六条 各类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清理,发现丢失及时报告并立即查找文件下落。无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包括内部刊物)等涉密载体,不得随意丢弃,不准当废旧物品出售,必须由保密办公室组织统一销毁。 第七条 因公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时,要严格履行涉密权限批准手续,做到二人同行,并采取必要的防窃、防丢失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本人的控制之中,禁止携带密件办私事或到公共场所。 第八条 调动工作、出国学习、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等清退手续。 第五章 会议、新闻宣传、对外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九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生产及其他重要会议,主办单位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招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召开,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二)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录像,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 (三)严格控制会议文件的发放。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会议结束后收回。 第十条 总部各部门、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参加地方或行业有关会议带回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一律根据文件内容,送交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按保密规定办理登记、传阅、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 拟公开宣传报导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d8ab48e88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