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况 说 明 尊敬的XXX地税局领导: 我公司名称:XXX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经营范围:稀有稀土金属产品、有色金属产品、锂电池材料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相关咨询服务;成立日期:2016年09月23日;系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XXX是入驻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的第一个锂电池材料产业链上的项目,得到XXX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司按招拍挂程序取得位于XXX100亩工业用地,总价XXX万元。为支持我公司发展,XXX人民政府与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规定用XXX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我公司一定的支持,保证我公司实际支付土地出让价格为X万元/亩。我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款XXX元。我公司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能否直接冲减土地使用权成本或基建成本,以扣除后的金额作为计算缴纳房产税的依据,希望贵局核实情况后,尽早给予回复为盼! XX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0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e25d6d3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