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施XX,女,汉族,1990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XX县XX乡钱墩村南北路32号,现住福建省XX市仓山区长安路XX号建筑工程学院宿舍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21199003134540,电话182XX02XXXX。 被告:林XX,男,汉族,1989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XX县坂面镇XX村大墓XX号,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2619891XXX5512,电话1XXXX4287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至2月被告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约定2019年2月4日返还给原告。原告皆按照约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了被告所借款。但是还款时间届至后,被告未按时返还,经原告催收,2019年2月17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对所借款项进行了汇总,共欠25000元,但是被告至今未交付借条原件给原告,该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未能得到原告的认可。现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拖延,未予履行还款义务。 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特根据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ed018e363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