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张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大道XX大厦XX室,身份证号:320521XXXXXXXX,电话:133XXXXXX。 被告一:李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街道龙园,身份证号:4414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 被告二:王五,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XXXX元,支付借款利息XXXX元(利息计算详见《本息偿还列表》统计,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直至涉案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二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分别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和35万元,利息为1.5%/月,借款期限为1年。截至2019年1月15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已分多次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至今仍有XXXX元本金未偿还,且借款利息至今分文未还(利息计算详见《本息偿还列表》统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借款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二XXX作为被告一李四的合法妻子,对涉案借款纠纷知情,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证据目录 原告:张三 被告:1.李四 2.王五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被告一分别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9月12日1 借条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元和XX元,利息为1.5%/月。 页码 备注 2 XX银行转账记录 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原告向被告一转账人民币XX元和XX元。 证明被告一、二已分多次偿还借款本金XX元,至今3 仍有XX元本金未偿还。 提交人: 日 期: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f036fcc3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