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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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规定




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第二章 禁烟区域

第三条 公司办公楼和生产厂区为禁烟区,一律禁止吸烟,办公楼内允许特例吸烟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决定。

第四条 安全保卫部在禁烟区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公司员工都有监督、检查、制止和举报在禁烟区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禁烟管理和处罚

第五条 凡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将所带烟、火交门卫经警保管,严禁携带烟、火进入生产厂区、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携带烟、火,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六条 公司安保部经警必须对进入厂区参观、学习、业务联系人员讲明禁烟规定,如发现外来人员在厂内吸烟,对违规者罚款500元,对态度恶劣者将加重处罚。

第六条 凡是在生产厂区内吸烟的公司员工(包括劳务工),一经发现解除本人劳动合同。






第八条 在生产厂区发现有烟头的,每个烟头对该区域所属部门罚款1000元。

第九条 在生产厂区发现室内有烟雾、烟味而无人承认吸烟的,罚在场每人500元。

第十条 在办公楼内吸烟的(包括外来人员),一经发现扣罚责任人100元,对责任部门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凡发现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禁烟区吸烟的,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的按规定给10000元处罚,没有签订责任书的施工单位根据情节扣1000---3000,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且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施工单位自负。

第十二条 生产区内禁烟工作的执行情况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办公楼内禁烟工作的执行情况由总经办和安全保卫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罚款由战略投资部从每月考核中扣除,个人罚款由财务资产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外来人员罚款由公司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交财务资产部。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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