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_朱伟法律应用 法律效果要和社会效果统一,这是当下评价或教导法律工作者的常用熟语。初闻之,笔者以为只是个别人的特殊语境用词,后来发现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针对的范围越来越广,甚至出现在中央及地方各级政法委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和要求上。提出这样的口号,如同实施一项工程,一项宏大工程,涉及纳税金费每年数千亿,决不能拍着脑袋决定,张著嘴巴喊出就是,那样的话,无异与动物式的本能反应,无益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甚至,正是在这样的似是而非论点背景下,出现相反的效果。什么是社会效果,什么为政治效果,什么是法律效果?有必要论证一下,并且搞清楚社会效果的范围,政治效果指哪些,法律效果的种类,他们的表现形式及其程度,以及三者间的相互关系。笔者试着按词面含义做粗浅解读: 社会效果 从字面理解,中心词是效果,社会只是修饰效果。效果一词的通俗含义,就是意见、评价、观点的具体反映,可分: 1医疗效果 2体育效果 3行政效果 4文化效果 5教育效果 6法律效果等等。 以上任何一种效果还会演化出各种效果。 同样是法律效果,即便同一个事实,也会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甚至是同一种判决结论,还会因以下情况产生不同社会效果: 1地区风俗2知识差异3道德疆域4年龄层次5男女性别6亲情文化7经验经历8利益关系9信息多寡 即便同一人,对同类案件、同样结果,也会因心情不同,甚至对象不同,产生不同意见、评价。就社会而言,一切认识的反映,都是社会效果。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无论是原则概念还是具体细节,对其认识也总有两面性甚至多面性,难有统一, “独断论”,作为哲学方法研究的一个阶段,早已作古。社会效果,本身只是一种客观现象,有与判决结果认识一致,有与判决结果认识不一致,就性质而言,有正确认识与错误认识,当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发生错误,所产生的“效果”自然也不正确;相反,法院判决不公平,由于社会所接收到的信息有限,也未必会作出反应,所谓“摆平就是水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eeed449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