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务人员着装和仪表要求 为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职业形象,进一步体现人性化服务,根据执业规范的需要,现就医务人员执业着装和仪表要求规范如下: 一、着装要求 1、统一着装,保持工作帽和工作服干净、整洁。 2、穿工作服时,不准戴夸张饰物;不准留长指甲或涂染有色指甲油;不准浓装艳抹;因工作需要或眼病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纹身。 3、工作人员应保持着装整洁,不得有缺失、残损,工作装洗后须烫平整。 4、着工作服时应按规定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应佩戴在工作服左胸明显位置,不得涂改和遮挡。 5、男性穿白大褂必须穿长裤,女性穿白大褂内着短裙(裤)其长度不得超过白大褂,夏季男女穿白大褂内着T恤或短袖其袖长不得超过白大褂的袖长。 6、医务人员上班期间不得穿与岗位无关的拖鞋,护士穿工作鞋时要穿着肉色袜。 7、上班时扣好工作服衣扣,着袜子和软底鞋,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特殊环境穿拖鞋除外),内衣下摆不得露在工作服外。 8、穿工作服时不准戴便帽、系围巾/头巾,内衣领子不得翻在工作服外。 9、着工作服不允许出入餐厅或食堂。 二、仪表要求 仪表端庄,装饰得体。 (一)男性医务人员不得留长发,后枕部头发不得超过衣领,保留自然色,不得留胡须。不允许佩戴与职业不相符的夸张饰品。 (二)女性医务人员长发应盘起,头发保持自然色。头饰颜色应与发色接近。不允许浓妆艳抹,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夸张首饰。 (三)医务人员杜绝长指甲及涂抹有色指甲油。 (四)不得暴露纹身及皮肤粘贴彩绘。 《着装和仪表要求》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包括在我院进修、实习的外单位职工及学生。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院职工违反规范者,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起扣罚科室负责人(科主任及护士长):50元/次/人,对于违反规定达三次及以上者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履教不改者降级使用至解除聘用合同。外单位进修人员或实习学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取消其在我院进修实习的资格。 本规范自2016年6月8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动废止。 2015年6月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f0c7b95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