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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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规范并加强公司及所属相关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部令第8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已取得建设部、省建委颁发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公司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委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资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制定和监督执行公司有关资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公司、公司各企业新办资质和资质增项的相关资格和资料的审核、把关,负责相关请示、批复、申报等工作。

(三)负责企业资质年检、变更工作。

(四)建立公司各企业资质管理档案,及时维护、调整、更新公司资质数据库,并对所属各企业数据库的维护提供指导。

(五)跟踪、掌握公司各企业资质管理(含资质证书)运行情况。对资质管理中存在的政策不合理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六)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为公司各企业向新的领域开 拓发展提供资质支持,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七)组织公司各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及时了解政 策动态和资质发展新动向。

第四条 公司各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并由熟悉业务、了解规


定的人员专门负责。

第五条 各企业要加强管理,珍惜已取得的资质,注重与自身资质等级相关要素的维护、培育和发展。防止出现只管拿资质、不管保资质的现象。各一级资质企业要杜绝因不满足标准或因重大安 全、质量事故而被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的现象。

第六条 各企业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报送的材料、数据严格把关、认真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由公司统一办理。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检所需的各项资料报送公司,由公司初审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辑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新办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应在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及时向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报送相关部门。企业资质增项工作亦按此办理。

第九条 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报送申请及变更资料,由公司审核后,向有关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第十条 企业资质网络数据库是企业资质管理的基础数据,也是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企业网络数据库,在企业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修改企业数据,保证企业网络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章 资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各企业资质证书由专人管理,防止出现涂改、伪造、转让、出借等现象以及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问题。严禁公司以名卜企业在脱离公司管理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的资质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各企业的资质使用实行企业法人责任制,企业要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资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内部跨企业使用资质或企业间联合投标,必须经双方企业法人或总经理批准同意,并签字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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