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期转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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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期转账协议书

甲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广大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资金的调拨,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现行有关业务规定,现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保证金银期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银期转账,是指将甲方合作银行对私或对公存款系统与甲方委托交易系统进行实时联网,乙方通过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终端或银行柜面、银行端网上银行等方式,对期货资金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二章 双方的声明



第三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期货公司。

2、甲方开办银期转账业务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保证自己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和相关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对此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业务的开通与变更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助网上交易终端方式办理银期转账业务。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可向甲方提出银期转账申请并签署本协议。乙方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甲方合作银行的任一家作为银期转账的银行,并可根据甲方与该银行的约定在甲方或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开通银期转账服务。乙方选择的银行为: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所选银行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期转账专用)。

第八条 乙方(自然人)在甲方开通银期转账服务时,应提供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并输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资金密码。若乙方为法人的,须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以及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并按甲方要求填写申请表或签署《银期转账协议》,选择转账方式,经甲方及其银行双方系统确认后确立与甲方和银行的代理服务关系。

乙方在甲方的银期转账方式为:首创期货自助网上交易终端。

第九条 需要在银行端开通银期转账服务的由乙方与银行双方进行约定,开通手续按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时间为:8451515

第十一条 乙方需变更银行基本信息和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甲方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再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撤销手续,由甲方和银行根据新的信息按规定流程重新开通银期转账业务。



第四章 业务约定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划转资金指令,通过专线向相关银行传输资金划转信息,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期货资金账户余额及其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单日最高、最低限额;单日转出的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和其他出入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上述问题的具体规定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甲方网站最新公示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发出的任何指令都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同意甲方依据乙方指令对乙方期货资金账户与相应银行进行银期转账处理。对因乙方自身原因和违反甲方及其合作银行规定操作导致转账交易不成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因以下情况不能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2、乙方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乙方付款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

4、乙方付款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消授权; 5、乙方不按照甲方有关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十六条 若银期转账出现错账或单边账,甲方将协助银行查明原因,如当日不能查明原因则以甲方转账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对客户期货资金账户的结算。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配合银行查找错账原因,并在核对查实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若一方拒绝配合并由此产生不当得利,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缴。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乙方应对其转账交易使用密码的保密性负责,乙方应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乙方对其交易密码的失密自行负责,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银期转账业务的相关资料,乙方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发生遗失,应凭有效证件及时到开户行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在开户行受理挂失前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软件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或无法及时接收银期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乙方所在银行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接受转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协议终止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乙方需要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时,需持银行规定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手续,经甲方及银行双方系统确认无误后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本协议亦立刻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本协议立刻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关于银期业务收费的标准,以乙方所选择银行当时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于建行银期直通车业务付费的特别约定: 乙方同意向建设银行支付转账业务手续费,具体付费标准按照当时建设银行公布价格执行。乙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支付手续费:1逐笔付费:同城转账按每笔一定金额支付,跨一级分行转账按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2按月付费:每月按照一定金额支付。乙方变更手续费付费方式时,当月变更下月生效。

乙方办理本服务签约时,系统默认收费方式为“逐笔收费”,短信通知服务为“不开通”,乙方如需要修改收费方式、短信通知或需要其他增值服务(如网银预约转账等功能)必须通过建行办理。使用本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由于欠费等原因导致本服务或相关增值服务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和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对于逐笔收费方式,乙方转账时,乙方未支付手续费或建设银行扣收手续费失败都将导致转账交易失败;对于按月付费方式,当乙方连续欠费满6个月时,建设银行将暂停该签约关系的转账服务。发生欠费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到建设银行补交欠费;乙方补交欠费后,建设银行系统将自动为乙方开通转账服务。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因欠费导致的转账失败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后果。

本特别约定构成乙方对建设银行的直接义务和责任,建设银行可依据本特别约定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乙方对此不存任何异议。 本特别约定效力独立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撤销、变更、解除或产生争议都不影响本特别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修改或增补内容将由甲方在其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并于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资金账户对应关系的成功建立时起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第二十二条中所指情形发生或乙方申请办理撤销手续时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开户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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