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暴力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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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暴力的成因分析 刘嘉欣 计133 130829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民的数量成倍成倍地增长,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现象日益凸显出来。解决好网络暴力问题,既关系到网络自身的健康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本文从有网络暴力行为的人的动机和产生的后果入手分析网络暴力现象。 关键词 网络;自由;匿名;压力;法律 正文 2006年2月28日,网友“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图片引起网友愤怒,随后虐猫女子的照片被制作成“宇宙通缉令”,愤怒的网友用了各种方式找出来那名女子的身份并且公布。此后,网友除了在网上批判之外还打电话,人身威胁,其所在单位也收到了要求开除当事人的电话。 2006年4月,一位悲情丈夫在网上发表了一封五千字的长信,痛斥一位网名为“铜须”的大学生与他妻子有染。随即,数百人在未经事实验证的前提下,轻率地加入网络攻击的战团,其中一人更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短短几天内,数十万网民组队对“铜须”发出网络追杀令,搜寻并发布了这名学生的真实姓名、身份、住址和生活细节,并呼吁社会封杀“铜须”。 针对此事,《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等欧美报纸,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隐私权、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强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周刊》《三联生活周刊》等国内媒体也纷纷以此为专题进行讨论、评说。虽然目前国内外学界和业界还没有对“网络暴民”的内涵明确地界定。针对去年7月发生的后母虐童事件,《人民日报》总结出了“网络舆论暴力”三大特征:a.以道德的名义,恶意仲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 b.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c.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①。 综观“网络暴民”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在行为者看来这是一种“打太极”的传统文化,跟着起哄不仅很“正义”而且很安全。自古以来,中国人对惩罚通奸者和小偷都是很热心的,凑上去吐唾沫,乃至把小偷往死里打,仿佛在过节一般。但若没有第一个发起者也就不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跟随者;其次,这也是一种“红卫兵思维”的惯性,即只要“大方向正确”,合乎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至于采用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会冤枉要“打倒”的人,那是无害的无所谓的“小节”;另一方面,根据弗洛伊德学说,人积累了心理能量“力比多”(按照弗洛伊德学说,力比多就是心理的性能力。它源于生存本能,即生活本能的群体。这种生活本能包括饥、渴、性,根据早期精神分析理论,重在第三者——性。力比多是使人的心理得以活动的动力),总要找宣泄的出13,升华为自我实现的心理追求,要表现 自己的才能。宣泄的“力比多”可以表现为恶也可以表现为善,如电脑黑客有本事破解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的核心机密,获得智力优越的“成就感”,但是他们通常不能获得正义感反 而可能有犯罪感。我想第一个呼吁实施“网络调查”、实施“网络追杀”的人,他可能仅 仅是维护道德的正义感使然,他可能根本就没有思考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同娱乐至上是电视和网络时代的显著倾向一样,发生在网络中的这一系列“多数人的暴力” 事件本身也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那些积极的参与者其实未必真的痛恨一夜情、婚外情之类的现象,也许更多的是怀着一种惟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 取乐。于是,事态变得不可控制。 或者我们应该这样理解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行为人对某种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采用网络黑客的手段,公布个人隐私,从网上追到网下,并以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足以妨碍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其行动的自由。 为什么网络暴力屡屡发生,又为什么网络暴力者总能“逍遥法外”,重复着自己的网络暴力呢?一方面,个性化是网民行为最主要的特征。这种个性化在行为制约方面具体表现为:网民行为的整个过程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网民行为的执行者和调控者,甚至监督者就是他自己;因此,网民往往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当他认定一些人的行为与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时候,就会毫不犹豫地站出来,采取一切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网民的行为常常缺少社会评价,许多网民的行为甚至是在社会无从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社会也无法对其作出评价,评价网民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网民自己。再者,网络中个体常常会被淹没在群体之中。当个体自我认同被群体的行动与目标认同所取代,个体便会进入“去个性化状态”,这种状态将淡化个体的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意识,降低个体责任感与个人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当自我控制力量减弱.暴力与反社会行为就随时可能出现。 另一方面,网络是一个匿名的自由国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可分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接受社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本我总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是人的最“真实”的人格,是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蔽的层面。但是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当个体进入网络世界之后,一种融入群体而产生的安全感,使得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而且固执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法不责众的古训也许是对此最好的诠释。网络匿名的特点恰恰契合了这种大众心理,甚至比现实生活有过之而不及。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实质体现出一些人心理方面的不完善和在认知方面的不成熟。“爱起来惊心动魄,恨起来血肉横飞”,“一语不合,兵戎相见”。在法律约束和主流价值观的缺失下,人性的卑劣得到了充分的表演。一支支以隐匿的身份躲在暗处射出的带毒之箭,一滴滴群情激愤的网络口水,会在义愤填膺地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用一种暴力的方式伤害别人,侵害了别人的正当隐私权,淹没别人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扭曲的广场式狂欢。 网民的个性化行为特征和放纵式心理特征是衍生网络暴力的主要原因。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网络空间,其技术本质也是繁衍网络暴力的另一个“温床”。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有互联网新模式web2.0变迁的影子。“我们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o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认为: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学术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甚举。 网络暴力时隐时现,任何焦点话题都有可能引发一场网络的狂风暴雨,我们无法预料下一场风暴将起于何时,但我们应该相信:只有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约束,“网络暴力”才可能最终烟消云散。 参考文献 [1]姜奇平.网络自由的尺度:关于隐私权与网络暴力.《互联网周刊》. [2]鄢烈山.网民“力比多”何处释放.南方都市报,鄢烈山专栏,2006—6一I2. [3]雍忠玮.自由的互联网中.谁在展示同络暴力7.凤凰网.2006—8—3. f4]王丽平.刘大鹏.开展互联网上舆情控制的方针对策.《新闻与传播 》2006—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2a367f3ae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