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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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读书报告

看书名“送法下乡”,仿佛是某行政单位所作的法制宣传材料。细看之下才发现,苏力先生所用的“送法下乡”一词,并非法制宣传中常提及的“普法”,是法律在乡间运作所采取的方式。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苏力先生借“依法收贷案”,为我们说明了基层司法的“送法下乡”:在乡土社会的场域中,属于城市的法律治理并不为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为了实现其运,必须深入乡间、借助乡间的地方性知识,必须采用炕上开庭、尊重村干部等方法。

在我看来,全书试图阐释的问题,正是由这一章引出:中国存在着广大而与城市不同的农村,究竟怎样的基层司法才是这个乡土社会所需要的?(由此看来,书的副标题改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似乎更为恰当)总结起来,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应向何处去的问题。苏力先生一贯认为,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在诸多具体的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因而在本书中使用了大量的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试图告诉我们什么是当下中国基层农村的现状,什么是解决基层农村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司法制度。

这时,我们不能不提及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的两篇文章:《文字下乡》《再论文字下乡》,由此出发,似乎可以窥探出苏力先生的研究进路。在这两篇文章中,费孝通先生认为,出于乡土社会的本质,文字对于其中的人是没太大用处的,因为“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上人和人的接触发生了障碍,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乃是一个安定的熟人社会,面对面的交流即可满足所有的生活需要,而且效果往往还更好。人们既无需舍近求远地使用文字来进行交流,也无需通过文字来学习如何生活,因而不使用文字实属正常。最后的结论是,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生活的需要,也只有乡土社会发生了变化,文字才能下乡。 如果将其中的“文字”置换为某种司法制度,似乎就能方便地了解苏力先生想表达的内容。

于是在后面的章节中,作者批评了以“西方法学理论”为出发点研究中国司法现状的观点,认为这只是以西方社会的法治原则来评价中国的问题,得出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批判,而不能做到“同情地理解”中国基层司法所面对的真实问题。与之相对应,作者一如既往地提倡“本土资源”“地方性知识”,理由并不“中国特色”即有正当性,而是它们更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作用、解决问题。在这种实用主义的标准之下,作者分析认为,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非专业化等现象都是符合中国现实的,因而是合理正当的。

苏力先生的贡献在于,他主张不要关注口号化的法治,而应多关注现实问题,他认为法律是实践的事业,原则源于实践也当应用于实践:“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出来的抽象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在现实问题中,他又主张多关注基层的问题,因为这里才是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地方。与之相适应,在研究方法上,他采用实证的方法观察基层司法,同时引入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这些都是对我们的法学研究与学习有着启示作用的。

当然,本书的许多观点在受过些法学教育的人看来未免惊世骇俗。而本书初


版于2000,正值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刚刚开始施行,司法改革向专业化进,书中种种观点可谓学界不和谐之声。因而,本书是带着浓重的论战性质的。乎在每一章开头,苏力先生都会介绍本章所关注的问题有哪些文献已进行过讨论,以及有哪些与其相左的观点。在文献综述之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与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他又特别注意自身逻辑的周密,对于可能出现的错误,总是一一先行提出并作辩解,试图将批评消灭在未发生之时。

然而这种辩解却往往不能达到效果。原因在于这种辩解往往只是做一种宣称,惯用的逻辑是“可能有人认为……但我其实不是”,却没有通过论证正面回应质疑。如果再回头细细品味他的文字,我们总能发现他否认的正是自己已经表达的。戏谑一些地说,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反应出他的论证错误何在,只要看看他在自我辩解什么,就能找到问题。下面,我将选取本书中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在思想资源上,本书借用了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将“中国”与“西方”“乡村”“城市”相对立, 从而再进一步,对法治的普适性表示质疑。这种观点的第一个可质疑之处在,怎样的范围可以作为地方性知识合理的疆界?作者笼统概括的基层,就包含着乡村和城市范围内的基层两个部分,他们是否拥有共同的地方性知识?城乡地方性知识的差距比起中西城市间的差距谁跟大?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思考下去,还可追问江苏和陕西、陕南和陕北,甚至不要忘了,我们还有西藏和新疆。第二个问题在于,苏力先生并未考量过“地方性知识”的善恶,按这样的理论,任何愚昧或邪恶都可以为自己找到一大串理由。

从逻辑上来看,我对本书再一个质疑在于它没有先讨论这样的问题:中国乡土社会的现实有没有可能发生改变?我们面对的现状,究竟是永久性的存在,抑或只是过渡性的问题?书中没有正面提及,而仔细分析书中所有的论证,似乎都是建立在这样的预设之上:这个现实不会改变。所以苏力先生才会一味地强调适应现,而不谈法律对社会的建构作用。王怡先生对此的质疑非常形象:“西装是不是本土资源? 我们借此应当看到事实是,变化一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发生着,化用苏力先生的书名:道路通向城市。带有西方特征的各种现代因素一直在进入乡土中国,并与“本土资源”发生着重组,甚至于变成新的本土资源。乡土社会中人们也开始明了民主观念、程序观念,也在利用法条、程序来维护他们的权利,一个可能不太恰当却最为直观的现象便是农民身上的西服。

乡土中国的改变实然上正在发生,而苏力先生这种一味地迁就)恰恰会阻碍这种变革。因为苏力先生所设计的游戏规则是有利于乡土社会的,这必然会巩固他所迁就的环境,既有延缓了乡土社会,还助长了畸形的现实。例如,第十章论述,由于基层法院解决问题的机制需要的是社会经验,更适合在此工作的应当是复转军人,而不是专业知识占优的法学院毕业生:乡土制度拒绝了专业人才。但书中却又多处提到这样的观点,因为缺乏专业素养高的法官、律师,很多司法制度在基层是不切实际的:没有专业人才限制了新制度。如果都如苏力先生这样设计制,我们确乎看不到一丝变化的可能性了。又如,书中对审判委员会的合理性时,认为在司法无权威和人情盛行的环境下,审判委员会的干涉可以作为法官的挡箭牌。然而,司法无权威的根源在于司法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就源于司法易受干涉,同时司法受干涉也正是人情风盛行的原因。再如对“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的观念,“保持安定团结”的无原则迎合又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强化,作者也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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