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关于授予外籍名誉博士、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兼职教授的管理办法 授予外籍专家名誉博士、聘请海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为我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兼职教授,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 名誉博士的授予 我国授予国外有关人士的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的一种国家级荣誉称号。 对被授予人的要求: 1.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在学术上造诣高深,在科学界享有盛誉,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 (2)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在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友好合作,以及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过重要贡献。 2.国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或对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过特殊贡献并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2)对于发展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等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程序: 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必须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拟授人员名单及其有关材料(呈报表,3-4封推荐信,学位资格认定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二、名誉教授的聘请 1.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2.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学校或者各院、系、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我校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在拟聘期生效的3个月之前由基层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填写《重庆大学聘请校外高级专家推荐表》一式二份。表格填好后连同电子版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同意后,上报主管校长。 (2)专家评议:拟聘学院应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形成意见; (3)聘请单位审批:聘任办将通过的评议意见反馈给聘请单位,聘请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 (4)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对拟聘者进行审批,对通过者授予相应头衔。 (5)授予称号: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3.其它要求 (1)各聘请单位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各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三、客座教授的聘请 1.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境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具有教授或其它正高级职称; (3)受聘期间能经常到我校进行教学科研工作访问学者。 2.聘请程序 由基层单位在拟聘期生效的1个月前提交书面报告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填好《重庆大学聘请校外高级专家推荐表》(包括被聘者来校后的具体工作计划),一式二份。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长审批,通过者由学校领导颁发聘书、校徽。 四、兼职教授的聘请 1.兼职教授是我校聘请海外高校、研究院所或大型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在聘期内保证在我校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每年3个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16ae55ea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