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工作条例 2004年6月30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研究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搞好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的队伍建设,确保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1.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制定,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阅卷和复试、录取等工作。 3.参与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编写研究生教材。 4.研究生入学后,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 5.负责实施培养计划,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6.及时研究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发展动态,培养研究生具备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 7.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听课、实验等),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8.导师与研究生见面应形成制度,课程学习期间每周约见研究生不得少于一次。导师因短期出国或外出讲学、开会等,要事先对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作好安排。 9.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撰写开题报告,制定具体研究方案。在指导过程中不仅要保证经费来源,而且要做到指引方向、掌握进度、定期检查。 10.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过程中,不仅要给予具体研究方法的指导,而且要认真审阅修改,在学术上把关并作出学术评价。 11. 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研究生的优秀论文和科研成果要给予积极评价和推荐;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毕业论文,需要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要及时向研究生院提出报告,并制定延长期内的论文工作计划。 12. 管理和支配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费,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开支。 13.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就业和离校工作。 14. 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和了解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思想品德、作风及生活等各方面的状况,引导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15.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出谋划策。 二、 对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要求 1.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担任,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位课须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担任。 2.任课教师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上课时仪表端庄,衣着整洁,精神饱满。 3.任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坚持考勤制度,做到准时上下课,维持课堂秩序,对不遵守教学纪律的研究生应进行教育,不能放任自流。 4.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前必须认真准备讲稿、教案,充分注意讲课的逻辑性、思想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研究生查阅文献、调研等不记入课内授课学时。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课内讨论,教师必须亲自参加,予以指导。 5.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除了使学生对基础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之外,还要反映本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动态。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能力。 6.为了保证培养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以科研任务忙等为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7.为了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出差、生病而不能上课时,一周内须经系主任和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须通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一周以上要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教师病假要出示医院证明,并提前通知学生。 8.课表一经排定,不得擅自变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换课的,由任课教师征得系、院同意后,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调课、换课单》,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公共课、基础课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2)专业课由院系审批,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9.凡是停课,由任课教师填写申请单,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后,由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批。 10. 任课教师要科学、客观、认真地做好研究生考试的命题、监考和阅卷工作,不得故意泄露考试内容,不得在评卷中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的成绩。 11. 任课教师要协助院、系、学位点做好教材的征订工作,按时提出所任课程的教材和参考书目。 三、研究生导师的复审与上岗 1.每年4月底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复审,以确定下一学年度拟上岗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名单。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上岗: (1) 没有科研项目及课题经费者; (2) 三年内未出版专著、教材,未发表论文和未获得新的科研成果者; (3)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者。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导师资格: (1) 连续三年没有上岗; (2)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批评无效者; (3) 受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不再适合担任导师者; (4)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者。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7dd35e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