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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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工作条例

2004630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研究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搞好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的队伍建设,确保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1.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制定,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阅卷和复试、录取等工作。

3.参与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编写研究生教材。

4.研究生入学后,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

5.负责实施培养计划,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6.及时研究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发展动态,培养研究生具备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

7.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听课、实验等),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8.导师与研究生见面应形成制度,课程学习期间每周约见研究生不得少于一次。导师因短期出国或外出讲学、开会等,要事先对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作好安排。

9.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撰写开题报告,制定具体研究方案。在指导过程中不仅要保证经费来源,而且要做到指引方向、掌握进度、定期检查。

10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过程中,不仅要给予具体研究方法的指导,而且要

认真审阅修改,在学术上把关并作出学术评价。

11 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研究生的优秀论文和科研成果要给予积极评

价和推荐;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毕业论文,需要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要及时向研究生院提出报告,并制定延长期内的论文工作计划

12 管理和支配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费,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开支。 13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就业和离校工作。 14 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和了解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思想品德、

作风及生活等各方面的状况,引导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15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出谋划

策。


二、 对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要求

1.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担任,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位课须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担任。

2.任课教师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上课时仪表端庄,衣着整洁,精神饱满。 3.任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坚持考勤制度,做到准时上下课,维持课堂秩序,对不遵守教学纪律的研究生应进行教育,不能放任自流。 4.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前必须认真准备讲稿、教案,充分注意讲课的逻辑性、思想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研究生查阅文献、调研等不记入课内授课学时。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课内讨论,教师必须亲自参加,予以指导。

5.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除了使学生对基础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之外,还要反映本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动态。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能力。

6.为了保证培养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以科研任务忙等为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7.为了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出差、生病而不能上课时,一周内须经系主任和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须通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一周以上要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教师病假要出示医院证明,并提前通知学生。

8.课表一经排定,不得擅自变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换课的,由任课教师征得系、院同意后,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调课、换课单》,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公共课、基础课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2)专业课由院系审批,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9.凡是停课,由任课教师填写申请单,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后,由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批。

10 任课教师要科学、客观、认真地做好研究生考试的命题、监考和阅卷工作,

不得故意泄露考试内容,不得在评卷中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的成绩。 11 任课教师要协助院、系、学位点做好教材的征订工作,按时提出所任课程的

教材和参考书目。

三、研究生导师的复审与上岗

1.每年4月底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复审,以确定下一学年度拟上岗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名单。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上岗: 1 没有科研项目及课题经费者;

2 三年内未出版专著、教材,未发表论文和未获得新的科研成果者;

3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

制度者。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导师资格: 1 连续三年没有上岗;

2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


制度且经教育批评无效者;

3 受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不再适合担任导师者; 4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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