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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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任务,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工作,根据省教委教高函[19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硕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和面试等工作。

第三条 硕士生入学后,向硕士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选课。

第四条 为硕士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

第五条 指导硕士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制定研究方案。不仅要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而且要在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在学术上把关并作出学术评价。

第六条 对硕士生的业务和思想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学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七条 对优秀硕士论文和研究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和推荐;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 上岗条件

第八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


法规,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57岁以上的副教授或60岁以上的教授,一般不再安排招生。

第十条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给本科生讲授过本专业的基础课或专业课,能承担1-2门硕士生课程。

第十一条 首次招收硕士生人员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验。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较丰硕,有可用于培养硕士生所必要的科研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近三年来,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适合研究生做的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前3名承担者,或省部级项目前2名承担者,或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重大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可支配经费10万元以上的前12名承担者,社科类重大委托科研项目、可支配经费2万元以上的前12名承担者。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内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

2.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

3. 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其中获省部级三等奖须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二等奖须排名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须排名前六名,获国家级科研奖励不作名次要求;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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