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论党的十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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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论党的十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建构 行进在法治征程上的中国,再次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宏伟方略,将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升到一个全新的境界,为国家的法治建设确立了正确的方向。那么,深入地解析和阐发十八大报告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科学内涵,并将这种科学内涵内化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崇法尊法的意识与精神的同时,在法治实践中创造性地具化为合理的制度事实并逐渐建构起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则成为当代中国人民的历史使命和理想图景。 一、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历史性跨越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提出以法治保障和推进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法治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从而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建构一个具有权威性和优越性的以法治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目标模式和目标图景。 [1]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理念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追求良好治理模式和制度选择的历史性跨越,它标志着: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国人民对于治道的探索和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和提升。 回顾这一伟大的历史性跨越,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寻求治理之道、推进法治建设的渐进历程,我们能够发现,历史的进程与理论的逻辑恰当地交汇于若干关键时刻,正是这些关键时刻的连线,构成了中国人民奋勇前进的光辉印记和历史轨迹。在这其中,有三个重要的历史时刻绘就了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蓝图:其一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其二是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 。 是一个依法治理的制度化的秩序系统,则法治体系就应当有着自身的结构和标准,而对这种结构和原则的前瞻性描述,就构成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图景的学术表达。按照十八大报告的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达成具体应当包括如下几个要素:其一,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立法领域,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奠定规范基础。其二,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构建法治政府。其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础上,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其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其五,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煅造法治体系赖以健康运行高素质的能动主体。其六,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概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在的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目的则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那么,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样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如何选择判断其成效的标准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独特的法律秩序体系,如此则被用来判断法律秩序的一般标准就仍然具有适用性,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独特属性。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描述这些标准:首先是价值标准。法律秩序的价值标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方面的特殊体现,就是这一法治体系必须深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道路,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则是这一事业的本质属性所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标准决定了它所追求的必然是以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旨归、以法治为保障手段的“善治”。其次是事实标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意味着它所调整下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展现出如下样态:执政党和国家机关自身就是严格守法的模范,同时也是严格执法的主体,这两个方面共同促成规范有序的公共权力法律秩序;同时,在社会层面上,人民大众普遍遵法守法,既能充分地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又能合理地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此则宪法与法律成为调整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最高权威,法治成为人民追求理想生活的自觉的系统。最后的形式标准。形式标准既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外在形式表现,更是其内在本质的必然要求,西方法学家将法治的形式标准置于价值标准之上,认为法律的公开性、普遍性、统一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明确性、非溯及性等形式品质是法律的“内在道德”[4]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之不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式性特征是由其内在本质决定的,是其内在本质的必然外在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谋福利的价值指向,以及这种价值指向在宪法中的原则性体现,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宪法为纲领,以法律为依据,在宪法统领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动态地实现于国家公共权力与人民权利和自由两个层面上。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其形式特性上,必然要体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必须统合成一个完善统一和谐的有机整体,良好的法律所应具备的形式品性它一概不能缺少;同时,作为法律体系理想要素的秩序设计要在现实社会实现,法治体系在形式上应当展现为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宪法与法律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和终极权威,成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唯一合法有效的判准。将这一形式标准具体化,则是社会主体普遍以“法治思维”思考所有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以“法治方式”处理所有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由此,法治体系就是“法的统治”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事实层面和形式层面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是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工程。 三、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根据与基本架构 党的十八大阐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包含了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在内的系统工程,作为中国人民值得追求的治理事业,它是我们的历史选择。从历史与事实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当然的历史合理性和社会合法性。但是,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选择与建构,还必须注重真理性的层面,也就是说,它还必须追求知识上的合法性。如此我们才可以说,作为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是一种值得中国人民不懈追求并且赋予高度自信的事业。 从前述可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呈现出一种多向度的关联: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包含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要求一个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动态的体系,从逻辑上讲它是一个不断地趋向于完成但始终不可能绝对完成的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上都必然是共在的和内在包含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没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就不可能有完善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毋宁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化和具体实现;正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一个包含了立法体系、执法体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b86fe3ee06eff9aff80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