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长沙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0.08.04 • 【字 号】长社征发[2010]1号 • 【施行日期】2010.08.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保险,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长沙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事项的通知 (长社征发[2010]1号) 各参保单位: 我中心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现以自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参保单位在缴费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现就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参保单位遵照执行。 一、参保单位办理每月正常缴费时,应在银行单据上规定的地方注明单位社保编号。单位社保编号为单位参保的唯一识别码,我中心也是按照此编号进行入账处理,不填写或不正确填写编号的,将影响我中心及时处理该单位的缴费入账。长沙市参保的单位社保编号统一为“10”或“30”开头的8位数字。各类型银行单据应分别在以下栏目注明单位社保编号: 1、采用转账支票及现金缴款单方式缴费的,在“款项来源”栏注明; 2、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网上银行、小额大额支付系统支付的,在“摘要”、“用途”、“附言”等栏注明。 以上栏目内容应简洁,长度不超过8个中文字符,单位社保编号优先填写。 二、参保单位办理特殊业务时,如个人欠费补缴、个人断档补缴、稽核款缴纳、基金转移、医保铺底等,除注明单位编号外,还应在上述第一条规定地方注明缴款内容。 三、参保单位每月按五险应缴社会保险费合计额作一次银行支付。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如因单位未足额缴费,又未到我中心进行缴费月份及险种指定的,此笔缴费将按五险征缴比例自动分配入账。我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缴,市辖五区实行四险统一征缴,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一并征收。原则上参保单位每月只需按“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左下角“实际应缴”栏数额据作一笔缴费即可,无需按养老、医疗等分险种或分单位、个人部分分开缴纳。“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可在“长沙社会保险服务网” (网址:http://www.cs12333.com)或向社保专管员查询。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如果因预算下达已经细分至养老、医疗等险种的,可先从单项细分额度中作汇总支付,如可先在养老保险指标项下支付当月五险合计数。 四、参保单位要及时换取社会保险基金收据。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后,参保单位应在付款以后的5个工作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政务大厅“收据打印”窗口凭银行付款单据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收据。根据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原则,单位一个月内有多笔缴款的,只就其总金额开具一张基金收据。我中心从参保单位缴费并开具收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账处理。 五、参保单位应确保每月20日之前将应缴社保费足额到账,25日之前开具收据,逾期将不受理入账申请。 参保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由此造成的入账延迟、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相关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d16275ed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