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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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200668

颁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户外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审批前应征求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市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公路、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划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以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使用权价值拍卖底价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但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列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范围,但须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保留的,最长保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应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负责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个案的规划布点、报批,组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

第七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申请设置招牌,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影响道路通畅,损害市容市貌的; ()在建筑物外墙张贴或喷涂广告的;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在高压电力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的;


(七)利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的;

()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 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 霓虹灯广告设置在立交桥、人行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道路转弯处、遮挡视距、影响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等。

第十四条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路树、电杆等公共或自有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违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清除张贴、涂写的广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条幅、标语只能悬挂、张贴在发布单位和个人自有场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需悬挂、张贴条幅、标语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登记备案,方可悬挂、张贴。经批准悬挂、张贴的条幅广告、标语,以7天为一期,期满后发布者必须及时清()除。需继续使用的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清(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或广告设置者负担。 临街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把清理乱张贴广告作为门前三包内容之一,有权制止、清()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其管辖范围内乱贴乱挂的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上级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故障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全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在同一地方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残缺的广告设施应给予及时修理,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的敦促修理通知15日内没有完成修理的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拆除的费用由广告业主承担。

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长时间的空置。对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版面,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设置公益广告。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安全隐患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二十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墙,美化市容环境。利用施工工地围墙做自我宣传的,须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设置。 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二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或为公益事业宣传作出贡献的,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使用权的,以及因经营不善,确需转让


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同意,使用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场地(设施)出让的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使用权人在履行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经营合同期间,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五条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需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清()除、覆盖、遮挡或损坏经批准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属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公安、交通、环保、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拆除,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的,使用权一律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拍卖挂牌交易;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81日起施行。2002121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湛府〔2002111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7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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