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注册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概念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 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股东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 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 格受到限制。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 行业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9、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 ,并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1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 12、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 清后方可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13、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518a759f1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