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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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

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80]财字17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64 实施日期:199164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0.02.09 【实施日期】1980.0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9日 (80)财字17号)



为了进一步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原则,经我们共同研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的工资、福利的列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列支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322999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