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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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法定婚龄的。

如果您遇到了婚姻无效的情况,需要您到法院去起诉,并且提供以上相关证据,法院才有可能认定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包办买卖婚姻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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