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农”问题的社会矛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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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中国选择并一直维持了城乡二元结构式的社会体制和城乡差别发展战略,农业被安排承担起了原始积累的重任,农民被限制在农村里、土地上,终于渐渐形成了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这个今天谁也无法回避的严重社会问题。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三农问题又衍生出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地这一新三农问题。新三农问题涉及的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地是城乡关系连接点,是老三农问题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其中隐含着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稍有不慎,往往引发社会冲突。因此,分析和认识这些矛盾将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传统三农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农耕定居生活方式的解构与片面的城市化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世代居住的农村和赖以生存的土地,入了城市,传统的农耕定居生活方式逐步趋于解体。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城市化理念和行为是在城乡生活的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在城乡隔离的环境下独立于农村而进行的,这就使得迅速增加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被城市二、三产业所完全吸收。有人说,中国的城市化一直很粗暴地把农民排除在外面,按照长期研究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陆学艺先生的说法, 中国城市化就是要了你的土地,要了你的树、你的粮食却不要你的人。现在的问题是,以前农民还可以守着土地,市民守着城市相安无事, 当农民的土地被城市化了,人却没有被城市化,农民就成了游离的人,对城市的怨恨便开始产生,这就很容易造成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我国的城市化中,人的城市化并没有预设其中,进城的农民如何获得城市居民的权利,如何适应城市生活,何融入城市社会,他们的子女如何获得教育等等,在制度上首先被抛在了城市化之外。这样的城市化不能不说是片面的城市化,这种片面的城市化导致了城市和农村的矛盾加剧。

二、农民工职业的非农化和身份的农民化

农民工通过职业的非农化过程完成了从农民向工人的转换,但由于在目前的政策设置下,即使离开土地、农村,身份上依然被规定为农民。这样以来,城市既可以借着户籍制度和人口流动政策的有限开放获得他所需要的廉价劳动力,又可以不必为他们提供任何社会支持和制度性责任而为这种得益付出任何代价。同时,城市还可以视自身的需要或不需要随时吸收和以各种歧视性手段排斥他们。也就是说,民工潮的启动,客观上让农民的职业非农化成为可能,但更重要的功能在于让城市以最小的代价获得了他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这种现状导致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边缘人地位,无法同市民平等分享城市化的成果,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对城市社会产生抵触心理,形成与市民摩擦和对立的集团意识,进而成为城市社会不稳定的矛盾源,增加了社会控制和管理的成本和压力。农民工的存在, 固然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降低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本,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但其消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的存在既是城乡差别异常显著的缩影,又会反过来扩大城乡差别。这突出表现在妨碍人中城市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小城镇和农村转移, 因而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违背产业梯度转移规律。(2)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进城农民工是特殊意义上的精英,即相对于未流出的农村人口而言,流入城市中的农民工是一个素质较高的群体,这对新农村建设起到了反推作用。(3)按照帕累托精英理论,如果精英群体长期居于社会低层,那就容易引起社会失衡、造成秩序混乱。进城农民工是中青年群体,就业状况本来就不稳定,他们很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即时失业。而失业的农民工又不能像城镇职工一样在失业期间享有失业补助和其他保


障,没有保障的农民工只有靠自己过去的积蓄或向亲友借款度日。在这期间,他们并不返乡,滞留在城市以继续寻找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经济生活来源的青壮年农民工群体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威胁。农民工这一特殊身份群体充分暴露了农民进行职业和身份转化的制度性约束和身份性困境,随着改革进一步的深入,这样的困境和约束将对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形成重要的制度性困境和现实性障碍。

三、农民工的社会贡献与权益保障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巳有三分之一的农民成为农民工,从事非农产。农民工在第二产业占到70%,在第三产业中占60%。这表明,农民上巳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另外,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工厂是因为存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劳动力成本变得很低,可以生产出世界上最廉价、最有竞争力的商品,是农民工支撑了中国的世界加工厂。可以说,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农民工功不可没。但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地、普遍地遭受到歧视,遭遇不公平待遇。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中,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比较低下,处在城市社会的最低层。清华大学社会学家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全部100种职业的排位中,农民工居于第94位,而且排在最后1 0个位次的职业都与农民工不无关系。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主要表现在: (1)农民工没有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农民工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系统,医疗、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等与他们无缘。即使有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承担有关保障义务,但多数不兑现,保障不到位,也没有法律监督保障。(2)农民工享受不到城市公共产品。农民工尽管为城市公共产品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无法享受到公共产品的服务,如子女不能进入城市的中小学,不能参加父母打工城市的高考无法得到购房贷款、购车贷款等。 (3)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之间仍存在着同工不同时、 同工不同酬、 上不同待遇等差异。 (4)农民工政治地位低下。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没有自己统一的工会组织和党、团组织,没有当地市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的政治呼声和经济要求,少有社会关心支持和组织保证。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不尽人意,既有观念认识上的原因,也有体制和法律制度上的原因。社会发展需要稳定的环境,如果农民工的权益要求处理不当,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安定,进而影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失地农民的生存状态与社会管理

在中国城市化的过程中,有大批农民失去土地。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和社会保障水平下,有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三无农民,他们不但不能得到土地随工业化升值所带来的收益,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而且还要为转变生活方式、就业方式付出额外的成本。最终,他们将成为社会结构变动过程中最大的利益受损阶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属于一种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这种土地征用制度是一种以低价征用”+“高价批租为基本内容的资源配置方式。当各地的市、县、镇级地方政府凭借手中的征地权,以公共利益名义和很低的价格强制性地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时,他们利用的是行政配置机制;当他们将征来的土地在城市土地二级市场上高价批租时,利用的是市场配置机制。通过这两种土地资源配置机制的转换,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而农民却带着获得的很少补偿,被迫离开他们世代耕种的土地。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从征地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会尽量减少对农民的补偿,同时各地区之间争夺外来投资项目的竞争压力,也使地方政府具有压低补偿费用,降低征地成本,以低价土地吸收外来投资的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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