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现住甘肃省,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现住甘肃省,身份证号码XXXX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判项; 二、子女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1、不动产,老家瓦房五间,上诉人要求分3间,位于环县XXXX门面房(建筑面积37.95平方米),使用权归上诉人; 2、依法确定上诉人有2.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3、动产小麦5000公斤,菜籽2500公斤,黄豆1250公斤,绵羊50只,母猪1头,鸡20只,狗一个,杏树20棵,烤饼器具1套,和面机1台,擀面机2台,电饼铛4台,蒸车1台,木案板1个,豆浆机1个,电子琴1架货架2个,铁柜2个,洗衣机1台,缝纫机1台,三组合柜1件,学习机1台,上诉人要求分得其中一半; 4、因购买位于XXXX门面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夫妻共同举债236000元,由双方平均承担; 四、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原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清。依法分割财产,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本案中,上诉人诉求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主要财产):瓦房五间,麦子5000公斤,菜籽2500公斤,黄豆1250公斤,绵羊50只,母猪1头,鸡20只,狗1条,杏树20棵;第二部分为(其他生活器具):烤饼器具1套,和面机1台,擀面机2台,电饼铛4台,蒸车1台,木案板1个,豆浆机1个,电子琴1架,货架2个,铁柜2个,洗衣机1台,缝纫机1台,三组合柜1件。法庭只是认定了第二部分的生活器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归被上诉人所有,而遗漏了第一部分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判决事实不清。 二、原判决第三项“由原告XXX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XXX共同财产折款6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查明:双方争议的位于XXX的门面房(建筑面积37.95平方米),系上诉人借亲戚各5万元,借父亲13.6万元购买,但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门面房“并未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据此可以得知原审并未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该房产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判决“XXX支付被告XXX共同财产折款60000元”,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36000元,属枉法裁判。 三、原判决第二项“……男孩XXX由被告XXX抚养”判决违法。男孩XXX已满13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原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第三份证据“XXX给法庭证明”不予采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枉法裁判。XXX和XXX平时跟随上诉人XXX生活,由上诉人抚养更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 被上诉人长期对上诉人采取家庭暴力,现在上诉人身上还留有被上诉人刀砍的伤疤,长期的家庭暴力使上诉人身心遭受巨大伤害。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子女XXX和XXX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请求法庭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XX月XX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5fcb20d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