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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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

人:简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吉安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

代理人:李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崔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及户籍住址:xx省吉安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0824初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案件仍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户籍地在新干县,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至少应该证明其在xx218日到xxx2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否则不能成为本案的经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甚至没有提供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在珠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且新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新干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xxx)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张某,男,xxx9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所地xx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刘某,女,xxx111月生,汉族,住所地xx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上诉人因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不服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日的(200*)闵民一()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 上诉请求:

1。撤销(200*)闵民一()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x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

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xx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

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闵民一()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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